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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八闽行 | 福建省五部门联合发布2024年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更新时间:2025-03-26 21:35  浏览量:7

为充分展现福建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省妇联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征集活动,经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定,推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于3月25日对外发布。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较为突出且广受关注的性侵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关系、劳动权益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公益诉讼等方面热点难点问题,对解决同类案件和维权难点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一:

法律监督推动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出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甲某等人利用出租车载乘行为实施性侵、引诱、介绍卖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甲某利用驾驶出租车便利引诱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并奸淫一名不满14周岁幼女。被告人乙某利用无交通运营资质的网约黑车群便利,对未成年乘客实施性侵害行为。被告人丙某利用网约车司机身份,向乘客介绍未成年失足少女,帮助接送嫖客至卖淫窝点从中获利。

【案件启示】检察机关通过上下联动的系统监督模式,在司法办案中及时发现,出租车、网约车等新业态行业监管中涉及妇女儿童综合保护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推动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在全国率先出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相关机制,保障妇女儿童出行安全,治理建议被“滴滴”等出租车运营企业总部采纳,更大范围推动市域治理。

案例二:

部门联动规范托管机构依法经营,让托管不“脱管”——张某利用托管机构经营者身份实施性侵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经营托管机构的便利,以上生理课、检查身体等为由,在托管机构的教室、宿舍、卫生间等处,多次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奸淫行为。

【案件启示】检察机关联动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监督职能部门开展托管机构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围绕经营监管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各方职能,向市场监督、卫健委、应急管理等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促推存在证照管理、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托管机构全部整改到位,促进托管机构依法经营。

案例三:

推行医疗系统强制报告数字模块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黄某、谢某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在审查黄某、谢某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中发现,被拐卖的男婴系未成年人陈某(化名)所生,经查,陈某怀孕期间曾到某妇产医院就诊,该医院接诊人员及医务人员明知陈某系未成年、怀孕且无监护人陪同,在未登记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其产检并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生育,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期,检察机关收到辖区妇产医院执业医师在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线索。

【案件启示】本案中,医务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多举措激活医疗系统对性侵被害人的保护职责,通过数字赋能,在全省率先推动医院诊疗系统上线“强制报告”模块,促进卫健系统深化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长效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四:

检察支持起诉助力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陈某(化名)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禁止林某(化名)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法检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同级检察院接到该案线索后,指导陈某将《民事起诉状》变更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当日即作出民事裁定,禁止林某威胁、辱骂、殴打陈某及近亲属。

【案件启示】本案是法院、检察院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领域开展的协作,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打破信息壁垒,检法协作配合,共同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能,对防治具有紧迫危险的家庭暴力行为、改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大数据监督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多元救助——检察建议督促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案

【基本案情】某地“春蕾安全员”在工作中发现,村中洪某甲(12岁)和洪某乙(5岁)两名儿童未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遂将该线索上报妇联。当地妇联及时将线索通报检察院,检察院联合公安、司法、卫健、残联等部门进行信息协同,构建实时更新大数据模型,全面筛查出辖区内未纳入帮扶范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民政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

【案件启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常由于情势变更发生动态变化,且对于政策知晓度不高或监护人民事能力缺失导致主动申报少。检察机关联合公安等多部门,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构建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疏漏治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职能部门协同高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六:

遵循未成年人意愿支持变更抚养权——林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林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婚后育有2个儿子。2023年1月,林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2名婚生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婚生大儿子(年满8周岁)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判决大儿子的抚养权归母亲张某,小儿子(未满8周岁)的抚养权归父亲林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分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儿子虽尚未年满8周岁,但多次表示希望与母亲张某生活,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大儿子在二审审理期间,改变想法愿意同父亲林某生活,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变更抚养权,由母亲张某抚养小儿子,父亲林某抚养大儿子。

【案件启示】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明确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法院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工作机制,遵循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判决抚养权,妥善处理抚养权归属,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工会法律援助助力女职工异地追索劳动报酬——刘某等34名女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执行案

【基本案情】刘某等34名女职工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寻求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帮助。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为刘某等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争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劳资双方调解,经调解,用人单位承诺支付34名女职工工资。仲裁履行期内,用人单位财产被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执行,为确保刘某等人薪资到账,法律援助律师向集美区法院告知龙岩女职工被欠薪的人数、金额和案件进展,希望执行法院预留份额,统一分配。仲裁履行期届满,法律援助律师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方共同努力,34名女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全部得以清偿。

【案件启示】本案中,工会组织积极为欠薪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开展异地维权,通过联合劳动争议仲裁院、法院等部门,充分运用“信访调处、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强制执行”等多种机制,与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员、法官沟通,推动案件进程,短平快地实现“案结事了 为民服务”,共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案例八:

司法建议督促家校协作预防农村校园欺凌——黄某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被告苏某(化名、14周岁)伙同被告杨某(化名、15周岁)在某中学教学楼内把原告黄某(化名、13周岁)抬至楼梯底下,苏某不顾黄某反抗,将手伸进黄某衣服内摸其胸部及大腿。黄某因此注意力不集中,不敢独自上学,不敢睡觉且经常做噩梦,家人察觉异样后得知此事,遂立即报警。而后,黄某家长认为,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和学校的不作为造成黄某严重的精神创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杨某及二人父母、某中学共同对黄某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苏某、杨某和学校共同赔偿黄某精神损害10万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时,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对二被告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事及涉少纠纷多元解纷平台,联动教育局对学校开展指导监督。

【案件启示】本案案发地属农村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有限,且农村多数学生家长忙于生计,忽视子女心理健康。法院及时发现家庭、学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失责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校园欺凌防范和治理的意见建议,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实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

用人单位无故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就职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陈某怀孕,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将其从业务岗调至后勤岗,工资和福利待遇随之降低。陈某因保胎休养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期间,部门管理人员多次告知其尽快到岗工作,否则以旷工处置,当事人均答复在医院保胎休养,暂时无法返岗。而后,陈某返岗时被告知,劳动合同已到期,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口头通知陈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寻求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帮助,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依法履行职责支付当事人陈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补贴合计9.2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

【案件启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联合妇联组织为怀孕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联合检察机关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外嫁女”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林某甲、林某乙等4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林某甲、林某乙等4人为集体组织经济中的“外嫁女”,户籍均在某村小组。村小组召集全组户代表参加会议,一致通过该组被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及留用地补偿款发放,但未将林某甲、林某乙等4人列入补偿款发放人员范围。林某甲、林某乙等4人多次要求村小组及该村民委员会发放征地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甲、林某乙等4人作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案征地补偿款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村小组决定“外嫁女”不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侵犯了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

【案件启示】农村“外嫁女”平等土地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中,律师积极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外嫁女”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推动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来源/闽姐姐

编辑/薛莞馨

校对/陈佳颖

编审/颜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