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更新时间:2025-03-26 10:30 浏览量:2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制度衔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平衡的工作思路,健全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监管、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构建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保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其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康复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5岁(即年满16周岁次月不再享受),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须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言语障碍和孤独症儿童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内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主动配合。
(二)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身体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康复机构。由区级残联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训练机构报市级残联组织,由市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复核确认后以联合行文的方式确定全市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名单。
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在全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中遴选,由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健等有关部门申报,市级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辅具适配项目由区级残联组织实施。
(四)补贴标准
1.手术项目补贴。对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以下称困难残疾儿童),因实施手术康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赔付后的自付部分,按照1年不超过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个人自付部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自付费用给予补贴。
2.康复训练补贴。为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根据残疾儿童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分类补贴。
0—6岁儿童:康复训练时间建议每年不少于10个月。困难残疾儿童补贴不超过2.2万元/人/年(2200元/人/月);其他残疾儿童补贴不超过1.6万元/人/年(1600元/人/月)。
7—15岁儿童:康复训练时间建议每年不少于6个月。困难残疾儿童补贴不超过2万元/人/年(3333元/人/月);其他残疾儿童补贴不超过1.6万元/人/年(2667元/人/月)。
按照康复对象实际训练月数予以补贴。补贴时间从审批后开始训练的当月起算。
3.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0—6岁残疾儿童家庭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7—15岁残疾儿童家庭每年补助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一户多残家庭按照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人数发放家庭生活补助。
4.辅具适配补贴。为残疾儿童适配康复所需的基本辅助器具。助听器按不超过1万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助视器按不超过0.3万元/人标准给予补贴,矫形器按不超过0.5万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他辅具补贴标准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执行。可根据残疾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人,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鼓励有条件的区增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五)经费渠道及结算
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0号)要求,由各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市级将根据支出责任给予适当补贴。中央、省转移支付的相关专项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残联提供的分配方案统筹安排(上级文件明确经费使用方向的除外)。
1.在定点手术医疗机构接受手术产生的自付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个人账户(监护人账户或者残疾儿童账户,下同)。
2.在市内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经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后,会同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直接结算。在市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可采取与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直接结算或者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商定。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资金,经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后,会同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个人账户。
三、申报审批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区级残联组织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与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对象名单、与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进行比对,确定康复服务对象、康复项目、补贴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补贴方式,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并公示。
(三)实施康复。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康复训练服务。选择市外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由区级残联组织审批并提供转介服务。对于具备进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能力的残疾儿童,区级残联组织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帮助其随班就读,由康复机构在本机构为其提供点训或者预约式康复服务。
(四)数据录入。区级残联组织及时将已审批的残疾儿童(含符合条件的非持证残疾儿童)服务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湖北省残联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服务平台,确保康复服务数据真实准确。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组织。负责做好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筛选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开展对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指导评估。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训练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工作,与同级残联组织实行信息共享。
(三)教育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重视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配合残联组织对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教育资质进行审核。
(四)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认定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加强非营利性社会办定点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审批后的登记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精准康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八)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好易返贫致贫残疾儿童家庭各项帮扶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及时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九)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区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经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武政规〔2019〕7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我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政策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