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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给赔也不给退,少儿医保岂能这么不“保险”

更新时间:2025-03-17 16:56  浏览量:2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既不给赔也不给退,真是太坑了!”

近日,广东的徐女士向记者控诉了自己的遭遇。她花800多元给孩子买了少儿医疗保险,孩子得了肺炎后保险公司不理赔,说有90天等待期,其间患病不理赔。前段时间孩子又得了肺炎,保险公司还是不理赔,理由是等待期得过肺炎,属于既往病史,无法赔偿。一怒之下,她想退保,结果被告知只能返还几十元。

最让徐女士难以接受的是,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没人告诉她还有90天等待期这档子事,相关合同中也没有用显著方式标明。到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却以90天等待期为由,理直气壮地告诉她不予理赔。

等待期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即使被保险人出现了相应的状况,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而言,为某款保险产品设置等待期实质上就是为自己设置了一项免责条款。

为了防止投机性投保,保险公司不是不可以这么做,但是在这么做的时候,必须尽到“明确说明”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显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责任,事后告知的等待期不能作为一项免责条款,成为对徐女士不予理赔的理由。

事前不对相关条款“明确说明”,事后却拿未“明确说明”的条款说事,千方百计为自己免责,这更像是在“套路”投保人。类似的“套路”还有不少。有的是先以模糊不清的条款遮掩相关问题,等投保人或收益人前往理赔时,再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相关条款作出“精确”的解释;有的是先以天花乱坠的虚假宣传诱导人们购买某款保险产品,等投保人或收益人前往理赔时,再以悄悄植入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为免责辩护......无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算计”投保人。

少儿医保可不能这么不“保险”。为了让投保人不被“套路”,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保险公司把“明确说明”的责任落到实处。

为此,应对保险合同进行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在司法上明确保险公司的相关举证责任。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说明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责任,否则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恐怕就无法像在面对徐女士时这样理直气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