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03-13 15:05 浏览量:1
近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涵盖同居财产纠纷、离婚隐匿财产、子女抚养费、婚内出轨赠予财产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此次典型案例的公布,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欠据受法律保护
侯女士与艾先生曾是恋人并同居,其间双方互相转款用于共同生活。两人分手后,经核对互相转款的账目,艾先生向侯女士出具了一份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的欠条,并签字按印。此后艾先生未按约还款,侯女士遂诉至法院。从欠条内容以及双方举证情况来看,艾先生虽主张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侯女士则提交证据显示其为二人共同经营养猫生意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故法院认为,侯女士对共同生活贡献较大,其诉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对财产归属应尽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为同居生活付出较多金钱、精力、时间的一方,应在析产中作为分割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例二:离婚隐匿财产可追回
吴先生在妻子傅女士怀孕期间,隐匿傅女士名下公司经营收入十余万元,导致离婚时未予分割。吴先生离婚后第3日即与范女士同居,并于之后登记结婚,将隐匿财产用于婚后夫妻生活。傅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经审理,法院查明吴先生在与傅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的违法行为,判决吴先生与范女士共同向傅女士返还隐匿财产的80%。
法官提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原则上在婚姻关系解体时应均等分割。但若夫妻中的一方存在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手段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少分或不分。离婚后,若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离婚后子女患病,抚养费应增加
张女士与关先生2010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关某甲随张女士共同生活。2021年,关某甲患抑郁症多次住院治疗,关先生未承担医疗费用。因无法独自支付各项费用,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并要求关先生支付关某甲住院期间的费用。法院判决关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300元,并支付医疗费用3000余元。
法官提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张女士与关先生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但每个月的抚养费属于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一般性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因不能预见产生的费用,应当在每月固定支付的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故对于关某甲因心境障碍产生的医疗费部分,应当由关某甲的父母共同承担。
案例四:婚内出轨赠予婚外异性的财产需返还
张先生在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迟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擅自赠予迟女士7万余元。离婚后,张女士发现了张先生的上述赠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多次向迟女士转款的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均属于无偿赠予。该赠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有违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故张先生赠予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其返还该款。
法官提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出轨赠予第三者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该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金钱观,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供稿 | 姜海月 张津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