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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的称谓:出处清晰,含义明确,存在就是理由

更新时间:2024-11-11 20:59  浏览量:4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重新兴办和发展教育,鼓励群众参与办学和教学,政策上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指导方针。当时国家基础教育设施差,教学设备不完善,师资力量相当匮乏。为了解决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以及人口激增带来的师资短缺压力,各地聘用了一些非体制内的任教人员。因为其性质与公办相比较,故而被称为“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的这个群体,最早诞生于五十年代末期,于2003年前后退出中国教育的舞台。在近五十年的存续期间,民办教师一直是农村教育的主体,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由此可以看出,在“三部一办”权威部门联合下发的教人字(2011)8号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原民办教师”这一表述。此后,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相继沿用这一称呼。2013年后,“原民办教师”这一称呼在社会上被普遍认可,并形成了原民办教师特殊群体的说法。

从全国来说,民办教师是一个宠大的群体,达到峰值的1977年,人数高达4712万人。但是,民办教师结构复杂,政策性强,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都可以“民转公”。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民办教师任教截止日期,将民办教师分为两类:在省上备案在册的和省上没有在册备案的,也就是所谓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和“计划外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不能转正的原因比较复杂,部分民办教师的教学能力可能不足,缺乏进修提升,一次统考全学区倒数第一,可能直接辞退,或者未能及时关注并达到转正所需的硬性条件,如学历要求、特定的资格证书、任用证等,或者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将你退了,别人顶替你民办教师名额,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被辞退,或者女的可能外嫁、男的可能迁户自动放弃民办教师,或者,如我们那里在九十年,鼓励民办教师停薪留职(实际是勤工俭学),而不愿再任教,失去转正机会。生活压力增大,自动辞职不干了。还有一种可能,属于任教截止之内的在册民师,熬不住,不干了,或者教龄不连续,失去了转正机会。

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后任教的,属“计划外”不在册民办教师。但是,我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上学成为重中之重,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严重匮乏,又不得不从初中毕业生、高考落榜生中,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为民办教师。不用说,他们这些也属“计划外民办教师”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说,1986年12月31日之后任教的都不是民办教师,而属于现在所说的原代课人员了。

原民办教师的“原”字,其意为“最初的”、“开始的”,国办【1997(32)】文件的表述还是民办教师,2000年又开始历史上第二次清理整顿民办教师队伍。于是,教人【2011(8号)】已经没有民办教师一语,而是代课教师的称呼。

也就是说,原民办教师既包括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任教截止日期之内,因故未能转正的,也包括各省(市、区)规定的任教截止日期之后至2000年年初,县或市档案在册的,都属于原民办教师的范畴。

将各地规定截止日期之后任教的认为是代课教师的观点,完全不能苟同,代课教师只能是2000年开始任教,或已离岗,或仍在岗的。我的依据就是教人【2011(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