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电影委托制作合同对制作进度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履行?
更新时间:2024-11-02 14:18 浏览量:7
【原创】文/汐溟
动画电影委托制作合同对制作进度的约定不明确,一方主张按部分工作内容来计算制作进度,另一方主张按完成影片的素材时长与约定总时长的比例来计算。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约定
2023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制作费8000万元,分三期支付,制作进度应与制作费支付进度保持一致。动画电影时长不低于120分钟。
履行
甲支付第一期制作费2000万元后,乙催告甲支付第二期制作费。甲要求乙提供影片工作成果,乙只提供人物及角色的模型,未提供制作完成的影片成片素材。
争议
甲主张,双方约定制作进度与制作费支付进度保持一致,甲已经支付第一期制作费,占总制作费的25%,相应的,乙应交付30分钟的影片素材。乙未交付影片素材,构成违约,甲有权行使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第二笔制作费。乙主张,合同约定制作进度与制作费支付进度保持一致,但动画电影与真人电影不同,其制作有特殊性,不应按成片素材的时长来计算进度比例,对于动画电影的制作而言,各工作部分的价值和难度不同,建模的难度最大,工作的比重最高,完成建模已完成40%的工作量。故其制作进度已经超过甲的付款进度,其不构成违约。
问题
乙的主张能否被采信?如何确定制作进度?
评析
案争合同只约定制作进度与付款进度一致,未约定制作进度的计算标准、方式,缺乏衡量的依据,合同内容存在漏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约定,当事人就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前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首先,案争合同只约定影片系动画电影,以及时长为120分钟,此外对电影未作约定。乙主张制作进度应根据创作的难度来确定,对此,其一,合同既并未约定电影的创作程序、步骤,也未约定各部分工作占工作量的比重,因此,乙提出的建模工作占总工作量40%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换言之,即便从实际情况看,动画电影的制作中各流程及工作内容的价值不同,但双方也未对每个部分的价值和比重作出约定;其二,乙也未举证证明按流程划分工作比重系动画电影创作的行业惯例;其三,工作难度及工作比重与制作进度并非同一范畴,制作进度系就成片的完成度而言,而工作难度用来衡量制作者创作的难易程度,二者没有直接的关联。以真人电影制作为例,拍摄的完成度通常以拍摄的素材时长计算,不以剧本创作、主创组建、签约主演等工作内容计算。按通常的理解,剧本是一剧之本,对影片的质量有决定作用,可视为难度最大,价值最高的工作,但剧本创作只是影片拍摄所需完成工作之一,实务中,通常都以拍摄素材的时长来计算制作进度。
其次,双方均无法举证按动画电影的不同工作内容如建模、绑定、跟踪、匹配等来划分进度是否系行业惯例,但笔者处理过几期真人电影后期视觉特效的合同纠纷案件,视觉特效工作与动画电影制作相似,都需要制作三维镜头,其制作流程也相似,都需要建模、绑定、跟踪、匹配等,如乙所称,每个工作内容的价值不同,对应的服务费存在差别,但制作进度以动画特效的时长计算,即制作方以镜头为单位,完成视觉特效工作,根据镜头对应的特效时长来计算总时长,委托方对制作方交付的镜头进行验收确认,根据完成的镜头总时长来计算完成的进度,也不以单一工作内容的完成度来作为进度的衡量标准。
最后,对于履行方式产生争议的,应以有利于合同目的方式实现的方式来履行。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乙受甲的委托制作动画电影,甲向乙支付制作费,甲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影片成片,建模等工作不直接产生影片素材,对甲的合同目的实现没有直接帮助。本文认为,按完成的影片素材时长来计算工作进度,更符合甲的合同目的。
综上,乙以部分工作内容而非影片素材来计算制作进度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符合行业惯例,有违情理,也不符合甲的合同目的,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