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嫌犯看守所被打断肋骨 打人者:他的行为太讨厌
发布时间:2025-08-12 12:19:47 浏览量:2
最近看到个让人心里五味杂陈的案子:49岁的猥亵儿童嫌犯在看守所里被同监室的人打断了肋骨,打人的理由是“他的犯罪行为太讨厌”。现在被打者索赔23万,打人者也因故意伤害罪获刑。这事儿里的是是非非,值得咱们好好掰扯掰扯。
01、看守所里的“私刑”:嫌犯被拳打脚踢致轻伤
这事儿得从2023年12月说起。49岁的阿华因为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关进了看守所,本来该等着法律给他定罪,没成想刚进去就遭了罪。同监室的阿凡和阿光,一听阿华是因为猥亵儿童被抓的,当场就炸了。
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12月22日到23日这两天,阿凡和阿光找了个借口——说阿华背不熟监规,打扫卫生也马马虎虎,就开始动手“教训”他。一开始是扇耳光,后来直接拳打脚踢,专往胸部、背部和腿上招呼。22日上午11点半,阿光还喊来同监室的阿豪帮忙,阿豪对着阿华的胸口就来了两拳。
最后鉴定结果出来,阿华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这哪是教训啊,分明是故意伤人!阿凡、阿光和阿豪因为这事儿被起诉故意伤害罪,阿华也没闲着,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了,索赔23万多块钱。
02、法院判决引争议:打人者获刑,索赔却没成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事儿分得很清。阿凡和阿光是主犯,阿豪是被喊来帮忙的,算从犯。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加上他们之前可能还有别的案子,最后是数罪并罚。
但阿华索赔23万的事儿,法院没支持。理由是阿华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属于“举证不能”。不过法院也说了,他以后啥时候能拿出证据,啥时候还能再起诉。
这判决一出来,网上直接吵翻了。有人拍着手说“打得好”,觉得猥亵儿童的就该受点教训;也有人急得直跳脚:“再坏也不能私刑啊!法律可不是这么用的!”
03、网友吵翻了天:“活该”还是“违法”?
我翻了翻评论区,简直像开了场辩论赛。支持打人的网友说得特别狠:“这种人渣就该被收拾,连看守所里的人都看不下去了”“虽然打人不对,但我咋觉得有点解气呢?”
反对的声音也特别坚定:“他犯了法有法律制裁,凭啥别人能动手?”“今天能因为‘讨厌’打他,明天是不是谁看谁不顺眼都能动手?”还有人盯着看守所说事儿:“看守所里咋能让这种事儿发生?监管人员干啥去了?”
其实这事儿最让人纠结的就在这儿:阿华涉嫌的罪名确实让人恨得牙痒痒,但打人者用暴力“惩罚”他,本身也踩了法律红线。就像有网友说的:“咱们能恨罪恶,但不能用另一种罪恶去对付它。”
04、这事儿里藏着三个值得琢磨的问题
在我看来,这案子不光是简单的“打人赔罪”,里面藏着几个值得深思的点。
首先是“正义能不能靠拳头讨?”答案肯定是不能。哪怕阿华真的犯了猥亵儿童罪,也得由法院依法判决,该坐牢坐牢,该罚款罚款。其他人谁都没资格动手打人,不然今天你觉得他该打,明天我觉得他该罚,那法律不就成了摆设?
其次是看守所的监管责任。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被打伤,这本身就说明监管出了漏洞。看守所是啥地方?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地方,不是让犯人“私刑伺候”的场所。监管人员是不是该更上心?是不是该及时制止冲突?
最后是“情感和法律该咋平衡?”猥亵儿童确实是让人愤怒的犯罪,大家恨这种行为很正常。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它能跳出个人情绪,用统一的标准来评判是非。要是都靠情绪办事,那社会秩序早就乱套了。
05、小课堂:遇到这种事儿该咋办?
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不管啥时候都得记住:
- 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不算有罪,就算嫌疑再大,也得由法律来制裁;
- 千万别用暴力解决问题,你觉得是“替天行道”,实际上可能已经犯了故意伤害罪;
- 要是在看守所、监狱里遇到被欺负的情况,要及时向监管人员反映,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可能有时候看起来“不近人情”,但它其实是在保护每个人的底线。就像这案子里,打人者觉得自己在“惩恶”,最后却把自己送进了更深的牢里,值得吗?
这事儿你咋看?觉得打人者是“为民除害”,还是“知法犯法”?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站在哪一边?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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