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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赋能支持】博兴县孤困儿童保障政策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07 12:04:11  浏览量:3

一、孤 儿

孤儿包括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抚养的儿童。孤儿的监护人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定。

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是指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重点困境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或者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四、儿童类专项救助政策

01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助学对象:“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普通高中、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儿童提供资金保障。

发放标准: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每人每学年领取1万元助学金,同时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02

“接力助学工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

助学对象:为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重点困境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儿童提供资金保障。

发放标准:符合助学条件的,每人每学年领取5000元-10000元助学金,同时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03

孤儿“明天计划”医疗康复项目

资助条件:为具有当地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进行资助。

资助标准:孤儿每2年可享受1次体检,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市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04

“护佑健康”孤困儿童大病保险

为孤困儿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为30种常见重大疾病。参保儿童自参保之日起首次诊断罹患项目所列30种重大疾病之一者,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参保人给付8万元保险理赔金,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受助对象为博兴县户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孤困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本项目保障范围内。

五、孤困儿童生活费申请流程及材料

01

申请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由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02

提交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儿童近期免冠2寸照片;

②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④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⑤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

⑥儿童父母失联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⑦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⑧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重大疾病诊断相关证明;

⑨儿童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应当提供被遣送(驱逐)出境相关证明;

⑩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

县民政局:2260317

锦秋街道:2311576

博昌街道:8196692

城东街道:2613712

湖滨镇:2567039

庞家镇:8336036

曹王镇:2413332

兴福镇:2420756

陈户镇:2510055

吕艺镇:2562771

纯化镇:2531719

乔庄镇:258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