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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法院发布八大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0 08:30:51  浏览量:2

近年来,黄冈两级法院坚持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与家事特色审判相融合,积极构建家事审判新格局,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用心用情守护妇女儿童平安幸福。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黄冈法院发布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愿这一起起案例汇聚成光,照亮每一个“她”前行的路,温暖每一颗幼苗成长的心。

府院联动妥处未成年人监护困局

基本案情

肖某与王某系婆媳关系,王某与肖某之子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刘某甲,后刘某不幸去世。四年前王某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未履行对其子刘某甲的监护职责,刘某甲无人监护,肖某年事已高,自己也面临养老问题,难以抚养刘某甲,遂到法院寻求帮助,要求王某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法监护刘某甲、刘某甲实际由其祖母肖某抚养并履行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各方协商确定由肖某担任刘某甲的监护人。考虑到肖某抚养刘某甲的能力非常有限,法院为刘某甲开辟社会救助绿色通道,以其系事实无人抚养为由向民政局申请社会救助金,由民政局根据政策每月向刘某甲发放生活补助至其完成学业。同时专班工作人员定期上门回访,为刘某甲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刘某甲系农村留守儿童,法院启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组成工作专班,为刘某甲提供法律援助变更监护人、申请社会困难救助金,将刘某甲权益保障实现最大化,为类似困境儿童维权及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防范化解“民转刑”

“三前三早”护平安

基本案情

钱某与张某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后钱某患有癌症无力支付医疗费,认为张某未给予照顾和陪伴,遂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张某支付医疗费。张某年事已高,无固定经济来源,表示无力支付医疗费。钱某得知后,情绪异常激动,一方面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撤诉,另一方面准备携带刀具前往张某孙子就读学校,扬言要杀害张某的孙子。

裁判结果

法庭得知后,主动担当作为,迅速启动与公安、司法所、村委会联调联控工作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张某同意离婚并给予钱某7万元补偿款(2万元当庭履行),钱某的病情得到及时救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高龄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法院采用“三前三早”工作法,有效防范化解一起“民转刑、刑转命”纠纷,对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具有典型意义。第一、机制建设走在工作前,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县公安局、县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家事联防联控的实施方案》,建立“法院+公安妇联+自治组织+X”的常态化联防联控机;第二、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高风险预警,召开联席会议,成立工作专班,一方面安抚钱某的情绪,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并强调暴力违法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积极与学校、张某沟通协调,确保张某孙子的人身安全;第三、调解工作走在矛盾激化前,法院对张某的儿女从情、理、法三维度进行劝导,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2万元。既解决了钱某亟需医疗费的燃眉之急,张某的孙子亦健康快乐地成长。

确认家务贡献价值

经济补偿保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与詹某婚后生育两子,长子成年,次子年满 16 岁。自2022年起孙某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詹某离婚。孙某有较高工资收入,詹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无固定收入。詹某不同意离婚,称如果离婚,车子、房子都不要,也不抚养孩子,但要求孙某给予其多年来抚养两个小孩的补偿费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双方自2022年起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孙某先后三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孙某长期在外工作,詹某承担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较多,遂判令孙某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典型案例。第一、明确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阐明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整体稳定和另一方在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引导社会正确认知家庭内部贡献和责任分工的多元性。第二、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本案中承担主要家务和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女性,通过支持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有效的为婚姻中经济弱势一方提供救济途径,彰显了性别平等与实质公正的法治精神,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人格权侵害禁令保团聚

基本案情

徐某与裴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裴某某。徐某在外地工作,每月回家数次,后夫妻感情不和,裴某阻止徐某回家看望女儿,对徐某采取暴力将裴某某藏匿拒绝让母女相见。徐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依法裁定裴某停止侵害徐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裴某作为父母,对婚生女有平等的监护权。裴某隐匿未成年子女,妨碍徐某行使监护权,不利于维护徐某与女儿的亲子关系,亦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裴某侵害徐某对婚生女裴某某的监护权。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造成骨肉分离,易给孩子带去心灵创伤。法院依法发出人格权禁令,不仅为制止隐匿子女行为及时提供了司法救济,也警示父母应通过合法、理性途径解决婚姻矛盾,保障孩子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软暴力说“不”

基本案情

吴某与涂某均系外省至本地务工人员。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涂某对吴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吴某向涂某提出离婚后,涂某进而采取跟踪、定位、监视等行为,对吴某生活造成影响。吴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对吴某实施的跟踪、定位、监视等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身体损伤,但已构成“软暴力”,对吴某人身安全具有现实威胁。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涂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吴某。通过法官的教育引导,涂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承诺将严格履行禁令内容,随即主动搬离了双方共同居所。双方最终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外来务工女性脱离原籍地社会支持网络,在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精神控制、跟踪监视等“软暴力”侵害时,往往更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本案中,法院将跟踪、定位、监视等非直接身体接触,但对受害人精神造成持续压迫、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身处异乡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庇护,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法院耐心调解,成功引导施暴方认识错误、主动履行禁令,最终促成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一庭两所合力护航妇儿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因婚前了解不足,夫妻矛盾频发多次寻求派出所的帮助。孙某起诉离婚后,李某情绪异常激动,驱车数千里追赶孙某,孙某被迫在外躲藏不敢回家。同时,双方就两名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李某坚持孩子不能分开,孙某坚持要求小女儿随自己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形成合力,最终双方自愿离婚,两名子女均由李某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案件审结后,法院坚持“近一步才能更进一步”,动态跟踪两名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状况及抚养费支付进度。在得知孙某因工作变动暂时无法足额支付抚养费时,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及时化解矛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一庭两所”协作机制,充分发挥“1+1+1>3”的协同效应,将妇女人身安全保护前置,有效制止侵权风险。整个调解过程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情理法结合的方式,避免了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陷入亲情割裂的困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同居关系解除,抚养费不“断供”

基本案情

董某、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一子小董。2020年,董某、陈某因感情不睦而分开,董某外出务工,陈某与他人结婚,二人均不愿意抚养小董,小董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小董祖父母现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小董,多次联系董某、陈某给付抚养费,但是董某、陈某均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小董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陈某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陈某系小董的父母,双方虽已解除同居关系,但仍对小董负有抚养义务。小董请求董某、陈某给付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结合小董的实际需要,董某、陈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判决董某、陈某分别每月给付小董抚养费1350元,直至小董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虽然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不意味着鼓励、提倡未婚先育。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往往缺乏和谐完整的家庭环境,因此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努力为非婚生子女构建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不因婚姻状态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应当充分履行抚养义务,保障非婚生子女身心健康。

三方监管账户 保障成长资金

基本案情

柴某与赵某婚后生育柴小某。2022年,柴某与赵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赵某抚养柴小某,柴某将一处商铺登记在柴小某名下,并以柴小某名义在银行开户账户存入50万元作为柴小某的生活保障资金。后赵某擅自到银行办理了10万元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并办理销户手续。柴某得知后,担心柴小某的未来生活受到影响,遂到银行申请对剩余40万元定期存单挂失支取。赵某得知40万元被取走,赵某遂以柴小某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柴某返还40万元存款本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柴小某监护人,侵害了柴小某的财产权益,在裁判中创造性提出对判决确定支付的40万元实行“三方监管”执行举措。案件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判决确定的“三方监管”得到了实际操作层面的实现,最终由赵某、银行、柴某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监管案涉存款的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柴某在诉讼期间年老多病,长期进行透析治疗,生命垂危,难以长期履行案涉款项的监督保护责任,如果本案简单作出给付义务的裁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完全保护。法院创新地引入三方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