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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26-03-06 08:54:04  浏览量:2

认定条件

具有莱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办理流程

1、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2、查验。镇(街)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

发放标准

目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