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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儿童乐园被小伙伴拉扯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3-02 09:59:21  浏览量:2

儿童乐园本是孩子们的欢乐天地,但嬉戏打闹间,意外受伤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当两名孩童在儿童乐园内玩耍之时,一方因拉扯导致另一方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海(均为化名)在某儿童乐园玩耍时,两人站立在海洋球池围栏上,小海因自己脚踏空,随手本能拉拽小美,导致小美从海洋池围栏上摔地,肘部错位骨折。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报警处理。经医院诊断,小美为左肱骨髁间骨折。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美方将小海及其家长、某儿童乐园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各自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

责任事发时,小海与小美均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站立于海洋球池围栏上的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小海因脚踏空而本能拉拽小美,直接导致小美摔伤致骨折,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尽管小海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客观上存在过失,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海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儿童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在场所内设置了“禁止翻越围栏”等安全提示,但在事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儿童危险行为,现场工作人员亦未及时干预,表明其对动态风险的防控存在不足,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故某儿童乐园应承担部分次要责任。

小美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作为监护人,在陪伴期间未及时制止孩子攀爬围栏,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有部分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故应相应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为:被告小海法定代理人张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儿童乐园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看似是偶然的意外,实则折射出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问题。

监护人责任:视线不离,是保护更是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同时也要避免其因不当行为伤害他人。在孩子玩耍时,家长应全程在场照看,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把孩子送进儿童乐园不等于把监护权“寄存”给商家,家长的专注看护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防线。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警示之外,更需主动作为

儿童乐园作为直接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场所,除了确保设施安全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外,还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巡逻,以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本案中,儿童乐园虽然张贴了警示标识,但现场工作人员并未时刻值守。安全不是“贴”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经营者必须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时段、每一个角落,才能真正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安全无小事。这起案件警示我们:监护人当尽监护之责,经营者当筑安全之基。只有双方各司其职,才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呵护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

作者:郑洁莹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