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解读猥亵儿童罪的无罪与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6-02-20 21:20:36 浏览量:1
猥亵儿童罪,一个在社会舆论中足以“社死”的重罪。
当一个人被贴上这个标签,似乎就已被钉在耻辱柱上,永世不得翻身。然而,在刑法学家和资深刑辩律师眼中,“
从严惩处
”不等于“
从宽认定
”。犯罪构成的每一块砖瓦,都需要坚实的证据与法理去填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苏义飞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在汹涌的民意与冰冷的法条之间,为司法理性筑起防线的践行者。从成功让涉嫌猥亵继女的当事人5日内获释,到为“隔空猥亵”案被告人争取到缓刑,苏义飞律师的辩护观点,往往直指此类案件最敏感、最复杂的核心。
观点一:撕开“亲情”迷雾——家庭矛盾与刑事犯罪之间,隔着“寻求性刺激”的鸿沟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间的非正常接触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雷区”。2026年2月,苏义飞律师代理的一起继父涉嫌猥亵9岁继女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敏感型”案件 。
侦查机关指控了两起事实:一是继女摔倒时继父搀扶接触了腹部;二是夫妻争吵后,继父为泄愤亲吻了继女的背部。
面对这两项指控,苏义飞律师在近4000字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出了一个核心辩护观点:
猥亵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上追求性刺激”。
他指出:
突发救助行为无罪
:孩子摔倒,家长伸手搀扶导致接触皮肤,是生活常态下的本能反应,属于“家庭成员间因突发状况产生的必要生活接触”。如果连这种动作都被定义为猥亵,那亲情伦理将无处安放。
泄愤惩戒并非猥亵
:案发时,当事人正处于夫妻激烈争吵的现场,亲吻动作是情绪失控下的“泄愤惩戒”,全程有妻子目击,与猥亵犯罪通常具有的
隐蔽性、渐进性、挑逗性
特征截然不同。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当事人被释放 。苏义飞律师借此强调: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线,不应将本应由治安管理或家庭教育指导处理的冲突,升格为刑事犯罪。
观点二:解构“隔空猥亵”——非接触式犯罪的辩护新维度
随着网络的发展,“隔空猥亵”成为新的打击重点。但苏义飞律师指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为辩护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在一起诱导13岁幼女发送隐私部位照片的案件中,苏义飞律师团队面对已经批捕的不利局面,展开了多维度的辩护 。
他引用了
(2024年)柴某殿猥亵儿童案
的裁判要旨,提出:“隔空猥亵”由于
非接触性
的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的猥亵不可同日而语。
情节轻微的辩护
:他认为,仅有一次的“隔空猥亵”,完全可以争取不起诉。
加重情节的抗辩
:针对“多次”这一加重情节(五年以上刑罚),他主张不能机械地以次数论,不能简单因为发送了三次以上视频就升格处理,而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后果综合评判,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
通过紧扣
自首情节
、积极促成
被害人谅解
,并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苏义飞律师成功将当事人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后续的轻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他更是通过细致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
缓刑
。
观点三:重构证据标准——“零口供”下的被害人陈述审查规则
猥亵儿童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直接证据少,被告人“零口供”是常态。一旦被害人陈述存在瑕疵,案件就可能出现反转。
苏义飞律师深入研究大量判例(如
(2025年)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总结出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黄金法则:
合理性审查
: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
细节印证
: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这些细节能否与其他传来证据(如家长证言、聊天记录)相互印证?
排除诱证
:要严格排除指证、诱证、诬告的可能性 。
在他看来,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定罪,必须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证据链出现断裂,或行为本质属于“管教失当”而非“性侵”时,他敢于果断提出无罪意见。
观点四:界分“当众”与“恶劣情节”——不盲目拔高法定刑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苏义飞律师对此类加重情节的认定极为审慎。
“公共场所”的界定
:他指出,校园内的教室、办公室虽属公共场所,但认定“当众”情节,要求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
视力所及、随时可能发现
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刻意制造了隐蔽条件,即便有多人在场但客观上无法看到,也不宜简单认定为“当众” 。
“恶劣情节”的辨析
:对于(2025年)邱某杏强制猥亵案等判例,他关注到将私密视频传播至社交群、严重暴露被害人身份等行为,确实构成“其他恶劣情节” 。但对于单纯的猥亵行为,他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将形式上符合但实质上危害不大的行为,一律升格量刑 。
结语
“让刑法回归最后手段,让家庭纠纷在家门内化解。”这是苏义飞律师在办理一起敏感案件后的结语 。
在猥亵儿童罪这一社会零容忍的领域,苏义飞律师的辩护观点,并非是为犯罪者开脱,而是在复杂的案情中,通过
严格解释“主观故意”、精准区分“生活接触”与“猥亵行为”、科学评估“隔空”与“当众”的危害性
,确保刑罚的精准适用。
他让我们看到,真正的司法公正,不仅有严惩不贷的雷霆之力,也有明察秋毫的理性之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