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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男子小区猥亵7岁女童案” 二审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曾因强奸 抢劫入狱4年 律师: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6-02-04 15:43:48  浏览量:1

受到社会关注的河南郑州“60岁男子在小区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案”,于2月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女童母亲尚女士处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前被告人殷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

尚女士向记者回忆,案发当天女儿在楼下玩完后回家告诉了她此事,“她说有人抠她屁股把她弄疼了,我听后立即报警。”报警后,和尚女士同小区的60岁男子殷某被警方刑拘。“我们家和他仅仅是邻居,之前也带孩子和他家孩子一起玩过,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殷某带2岁的孙子在小区大门口玩时,遇到被害人王某(女,7岁)和其弟弟(2岁)。殷某让王某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3号楼前小花园玩耍,后殷某让王某站到其面前,用手抠摸王某下体,对王某进行猥亵,王某喊叫拒绝后,殷某将手抽出。王某随即回家向其母亲讲述被猥亵的经过后,王某某母亲报警。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没有抠被害人下体。殷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在侦查阶段两次供述用手抠被害人下体,在庭审中又否认,其前后供述不一,明显避重就轻;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殷某实施了抠摸被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一审法院表示,殷某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因被告人殷某犯猥亵儿童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披露

殷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刑满释放。

一审判决后,当地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2026年2月2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尚女士称,此事对年仅7岁的女儿影响很大,“她以前的性格开朗又外向,现在变得有些封闭自己,不再愿意出去找孩子玩。在学校也不愿意接触异性同学,对他们充满了警惕。晚上睡觉也经常会做噩梦,惊醒之后会一直哭闹。”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大兵叔叔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实施上述犯罪的,需要面临的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当众的,就要面临5年以上刑期了。

本案中,殷某虽然是在公共场合实施的犯罪,但是在殷某实施犯罪的时候,是避开了所有人,并没有第三人看到殷某实施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殷某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是并没有被第三人看到,因此就不属于当众,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除非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才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的刑期,而一审法院在5年以内量刑,其实是符合法定量刑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