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允许教育机构接收外籍、无居留登记以及无泰国国籍的儿童
发布时间:2026-01-31 15:28:00 浏览量:3
1月30日,泰国皇家公报刊登了教育部关于招收没有注册证明或泰国国籍的学生的公告,该公告显示:
鉴于当前形势,并符合2005年7月5日内阁决议(该决议授权教育部扩大无公民登记文件或泰国国籍人士的教育机会),教育部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招收无公民登记文件或无泰国国籍学生的公告,现决定修订该公告。此前,这些机会仅限于特定群体和教育阶段。此次修订旨在根据泰国已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扩大所有泰国居民的受教育机会,无论其教育水平、类型或居住地如何。这将有助于增进这些学生对泰国的了解和积极态度,从而为国家长期安全做出贡献。
根据佛历2546年(2003年)教育部行政法第12条的授权,并结合佛历2548年(2005年)教育部关于学生入学证明的规定,教育部特此发布以下公告:
1.教育部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允许学生入学而无需提供注册证明或泰国国籍的公告,现予以撤销;
2.本公告适用于教育部下属的教育机构,并将从2025学年开始生效;
3.在本公告中,“无民事登记证明的人”是指未根据泰国民事登记法列入民事登记系统的人;“无泰国国籍人士”是指不具有泰国国籍的外国人;“为无民事登记文件的个人获取教育服务而设立的学生身份识别码分配系统(G码系统)”是指为缺乏民事登记文件的学生分配13位身份识别码的系统,其中第一位数字以字母 G 开头;
4.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学生入学所需文件的规定(佛历2548年(2005年)),接收未持有民事登记文件的儿童或个人,以及不具备泰国国籍的个人。教育机构应核实申请人的民事登记文件。如申请人持有民事登记文件或13位数的身份识别号码,教育机构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如申请人未持有民事登记文件或13位数的身份识别号码,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使用G代码系统为未持有民事登记文件的个人分配学生身份识别号码,以便其获得教育服务,直至申请人完成民事登记并获得13位数的身份识别号码为止,此程序应符合《民事登记法》的规定;
5.教育机构应与缺乏公民登记文件和13位身份证号码的儿童或个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协调,收集相关文件并提交至区/地方登记处。此举旨在根据《公民登记法》的规定,在公民登记数据库系统中申请办理公民登记文件和身份证。
届时,该13位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学生数据库的一部分。如经核实,发现某人无法根据《公民登记法》确定其身份和13位身份证号码,则教育机构应保留教育部规定的原始G码,直至其毕业;
6.一旦学生在民事登记数据库中收到他们的民事登记文件和身份证(收到他们的13位识别号码),教育机构应通过删除红色文本来更正学生注册记录中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