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流量浇灭童真——律师解析儿童微短剧的责任链条与合法底线
发布时间:2026-01-30 23:07:47 浏览量:3
一起“婴儿拍短剧被迫淋雨”的事件引发舆论:深夜雨戏中,婴儿演员被水车反复浇淋,哭声撕心裂肺,而换来的“报酬”仅为800元。事件曝光后,涉事短剧虽已全平台下架,但公众的追问并未因此止息—这样的拍摄究竟是艺术创作,还是对儿童权益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1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已发布《管理提示(儿童类微短剧)》,明确要求保障儿童身心安全,严禁超负荷拍摄和出演不适龄内容,为儿童参演微短剧划出清晰红线。然而,从“婴儿淋雨”到未成年人出演成人化婚恋剧情,一系列案例表明,制度红线之下,仍有创作者、监护人和平台选择视而不见。对此,记者邀请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炼,从用工合规、监护责任与平台监管等多个维度展开法律分析,解析儿童“上桌”微短剧的时代,如何真正守护孩子的“荧幕童年”。
事件一:短剧婴儿演员被迫淋雨
1月17日,短剧演员邢某发文称,自己所在的剧组夜里拍雨戏,一直让婴儿演员处于洒水车制造的瓢泼大雨中,“孩子被雨淋了好久,哭得撕心裂肺”。据报道,该场戏婴儿的片酬仅800元。对此,不少网友很气愤,纷纷谴责家长和剧组。1月20日,该短剧已全平台下架。
问题① 婴儿参演短剧,算不算违法用工?剧组让婴儿长时间淋雨拍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陈炼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是不能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工作的,但文艺单位经监护人同意,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应当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同样,国家广电总局在今年1月8日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要求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保障安全健康、禁止超负荷和出演不适龄戏份,实质上是为行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婴儿参演短剧”如果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不满足保障条件,则不适用文艺单位用工的例外,仍按“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论处。
剧组让婴儿长时间淋雨拍摄这一恶性事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3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其违法性不仅在于违法使用童工,更在于严重危害婴儿的身心健康。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婴儿的人身损害,剧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相关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执照,并处以罚款。对组织者等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如造成婴儿重伤等严重后果,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问题② 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陈炼律师:让婴儿长时间淋雨拍摄的事件中,家长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提供健康保障”的核心职责,家长允许婴儿淋雨拍摄,可能同时触犯该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迫使从事非规定劳动和第十一项侵犯身心健康的禁止性规定。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不仅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反而构成严重的监护失职,甚至涉嫌违法,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监护人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如经纪人),违反规定可被责令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问题③ 平台仅下架短剧,这样的处置是否到位?对短剧这种“快生产内容”,监管机制是否需要调整或完善?
律师解答
陈炼律师:对于“婴儿淋雨”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仅靠平台事后“下架”是绝对不够的。现有针对传统影视的监管机制,在面对“短平快”生产模式的微短剧时,已显现出滞后与脱节,系统性调整刻不容缓。目前现行监管“红线”已明确,但重在事后约束,如《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明确禁止让儿童出演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戏份,且强调对包含此类违规内容的微短剧,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采取下架等措施。从法律角度看,下架是平台在内容违规后必须采取的最低限度的止损和纠正措施,其性质是事后惩戒,无法弥补已对儿童造成的伤害。面对微短剧新业态,必须构建一个以“强制事前报备、强化事中监督、严厉事后惩戒”为核心的监管闭环,并充分利用技术监管工具,才能真正守住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杜绝类似“婴儿淋雨”的闹剧重演。
事件二:11岁儿童饰演“替嫁新娘”
近日,一部名为《逼锦鲤替嫁活阎王,相府气运全断了》选用年仅11岁的女童饰演“替嫁新娘”,剧情更是包含了“7岁被迫嫁人”“15岁生子”、安排11岁女童与成年男演员演绎“养成系”“大婚圆房”等严重违背法律和伦理的设定,引发公众强烈不适与愤怒。
问题① 短剧中有违伦理的剧情设定,触及哪些法律法规?
律师解答
陈炼律师:一方面,该短剧的剧情存在成人化婚恋情节,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八项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在整体内容导向上,剧情严重脱离儿童认知,宣扬畸形婚恋观和“以恶制恶”等不良价值观,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第五条“应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基本要求。
问题② 剧组安排未成年人参演成人化剧情,是否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律师解答
陈炼律师:该行为不仅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且通常构成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这并非简单的“内容不当”,而是系统性违反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设立的多重法律屏障。
首先,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发展权。剧组强迫或诱导儿童理解、演绎婚嫁、情爱、生育等成人议题,扭曲其价值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其次,安排未成年演员与成年演员进行不当(如搂抱、亲密)的肢体接触,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与隐私权,此类安排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当的、与年龄不符的亲密情节可能侵害其隐私。再者,未履行法定的监护同意程序,或监护人未能出于儿童最佳利益行事,让儿童从事与其年龄、身心状况不符且可能有害的商业性表演,违反了商业演出特殊保护规定,属于违法用工。最后,这也违反行业内容禁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微短剧创作“提升引擎”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及相关《管理提示》文件中明确:严禁让孩子演绎婚嫁、权谋等成人剧情,遏制“成人化”倾向,不得宣扬“以恶制恶”“权谋算计”等观念。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经调查认定相关责任人在拍摄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且行为已超出艺术表演的必要范畴,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会综合考虑行为方式、接触部位、持续时间、对儿童身心造成的伤害等因素。虽然是否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但这种拍摄安排本身已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构成极高的法律与伦理风险。
普法后记
当流量退潮,真正留下来的,应是文艺作品对青少年成长的滋养。让孩子在镜头内外都能安全、健康地长大,才是这个行业最应守住的底线,也是社会必须共同回答的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