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代生母抚养十年,司法守护儿童未来
发布时间:2026-01-30 15:03:19 浏览量:1
亲生母亲不辞而别,将襁褓中的孩子留给保姆。十年间,保姆独自抚养、艰难寻亲,生母却一再失联失责。当血缘关系的纽带已然松弛,法院如何用司法之力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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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生而不养 保姆爱心抚育
2014年,文某生下女儿小沐后,聘请保姆施某到家照顾。数月后,文某将孩子户口办至外地,然后不辞而别,将年幼的孩子留给施某独自抚养。多年来,尽管家庭生活并不宽裕,施某出于善良本性和责任感,仍坚持一边抚养,一边寻亲。
2020年,公安部门找到文某并确认了亲子关系后,文某虽有短暂露面,却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2024年,经妇联出面做工作,施某与文某达成协议,约定文某按月支付代抚养费并结清学费,然而文某仅支付少量款项。
无奈之下,年岁渐高的施某在2024年底诉至横琴法院,要求文某支付抚养费、学杂费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文某承诺向施某支付总计50万元费用并接回孩子。之后,文某却再度食言,不肯接回孩子,且仅支付了两次共7000元费用。
02
陷入抚养困境 法院主动破局
文某拒绝履行协议,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文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虽在紧密推进,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到位。与此同时,由于小沐户口在外地,只能就读民办学校,高额学费令年近七旬、无固定收入的施某抚养压力巨大。
2025年10月,施某向珠海市妇联表示,为了孩子能有一个稳定、有保障的未来,希望变更监护权,解决孩子户口迁移与入读公办学校的问题。横琴法院了解到情况后,经研判认为,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是根本出路。于是,引导施某依法启动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特别程序。
03
生母监护资格被撤销
指定保姆作为监护人
随后,横琴法院对施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准予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作为小沐的亲生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即离开,未履行抚养义务,也未向施某支付抚养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抚养孩子,其行为已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施某虽非小沐的近亲属,由于其生父身份不详,自孩子出生起施某即尽心尽力,长期、稳定地承担了全部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与孩子形成了深厚的、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备担任监护人的意愿与能力,更能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且,施某的申请亦获得了其住所地居委会的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指定施某担任小沐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小沐的户口即将迁入珠海,并随之转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目前,相关手续正在有序办理中。
法官提醒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不仅是基于亲情的自然义务,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时,法律赋予了有关个人和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权利。横琴法院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施某十多年来形成的稳定抚养关系予以确认,不仅有利于解决孩子的户口与就学难题,更通过司法干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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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编辑:刘益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