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8 18:01:39 浏览量:1
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解读
一、哪些儿童可以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和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再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事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不受父母或监护人经济状况条件约束。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目前,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00元/月·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人。各县(市、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父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②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③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需加盖公章);④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⑤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⑥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⑧属于父母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四)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一)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原因。
(三)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并于一周内将相关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研究确认。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儿童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注意事项: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加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泄露儿童基本信息。
五、除了基本生活补贴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一)“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资助对象:0-18周岁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资助。 资助范围: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资助标准: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医疗收据据实结算;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按个案单独申报;自付部分不足1000元的,不予资助。 申请方式: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以及受资助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材料,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
注意事项:①“明天计划”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在非定点医院诊疗等产生的费用,不予资助。宣城市“明天计划”定点医疗机构为 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市中心医院、郎溪县人民医院、广德市人民医院、宁国市人民医院、泾县医院、绩溪县人民医院、旌德县中医院。②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③资助费用由定点医院统一向省民政厅出具票据结算,省民政厅将资助经费划拨各定点医院,不直接与受助者结算。
(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②未被收养;③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申请方式:由受助孤儿本人提出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可向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注意事项: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第③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资助标准:每年不超过6000元专项资助。 申请方式:由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 资助时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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