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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拐卖“买卖同罪”之争:4个核心分歧,戳中法治与人性的平衡

发布时间:2026-01-25 16:21:49  浏览量:1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深入人心的口号,让“儿童拐卖案应实行买卖同罪”的呼声从未停歇。每当有被拐儿童归家的新闻刷屏,要求严惩买家的舆论便会掀起高潮。然而,在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这一主张却始终充满争议。不支持“买卖同罪”的观点,并非纵容收买行为,而是基于社会危害性差异、因果关系认定、司法实践效能等多重考量,试图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儿童、法律刚性与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找更优解。

分歧的核心起点,在于贩卖与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本质差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彭文华指出,拐卖儿童罪的核心是“以出卖为目的”,行为人通过拐骗、绑架、中转等一系列主动侵害行为,直接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将其视为“商品”谋取暴利,整个过程充满暴力胁迫与欺骗,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关系造成毁灭性打击。而收买行为虽同样违法,但大多源于“传宗接代”“弥补无子遗憾”等动机,行为人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成本,主观上并无主动侵害儿童人身权的直接故意,多数情况下还会对儿童履行抚养义务。从刑罚设置的基本原则来看,罪责刑应当相适应,若无视这种危害程度的差异,简单实行“同罪同罚”,反而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梯度设置正是对危害性差异的认可。

其次,拐卖与收买行为的因果关系并非“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固定逻辑,而是相互依存的对向关系。支持“买卖同罪”的核心论据之一是“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但这一观点在法律逻辑上难以成立。正如彭文华教授所言,两者的关系类似盗窃与收购赃物,不能简单将收购赃物行为视为盗窃犯罪的源头,进而要求同等处罚。拐卖儿童犯罪的滋生,根源在于复杂的社会因素,包括部分地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收养制度的门槛限制、人口流动带来的监管漏洞等,收买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非唯一动因。若仅凭“供需关系”就认定两者因果关系固定,可能会忽视对拐卖犯罪组织化、链条化的打击重点,反而不利于从根源上遏制犯罪。司法实务中,拐卖犯罪往往形成“拐、运、转、卖”的完整链条,拐卖方的主动性与危害性远大于收买方,将两者等同处罚,可能会模糊打击的主次之分。

差异化的刑事责任设置,更是司法实践中分化瓦解犯罪同盟、保障儿童权益的现实需要。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宁在实务研讨中明确表示,若对收买方设置与拐卖方同等的重刑,会导致收买方与拐卖方形成牢固的“攻守同盟”。在拐卖案件中,收买方通常是儿童被解救的关键线索来源,他们掌握着拐卖方的联系方式、交易地点等重要信息。现行法律中,“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为收买方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线索创造了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案件、解救更多被拐儿童。反之,若实行“买卖同罪”,收买方会因恐惧重刑而选择隐瞒真相、阻碍解救,甚至可能将儿童转移、藏匿,给解救工作带来更大难度。更重要的是,被拐卖儿童在收买方家中生活的时间往往较长,若收买方因恐惧刑罚而对儿童产生虐待、遗弃等行为,反而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违背了打击犯罪的初衷。

事实上,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惩罚力度,并非只有“买卖同刑”一条路径。反对“买卖同罪”的观点,并非反对从严打击收买行为,而是主张通过更科学的方式完善法律规制。例如,适当降低收买行为的入罪标准,取消现行法律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只要实施收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存在免责空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就体现了这一思路,将“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收紧了从宽处理的范围。同时,还可以通过增加法定刑幅度的方式提高惩罚力度,例如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既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态度,又保留了与拐卖罪的梯度差异。此外,还可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严格规范收养登记制度,降低合法收养的门槛,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收买的需求;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普法宣传,破除“买孩子不算犯罪”的错误观念;建立被拐儿童的长效救助机制,保障其解救后的生活、教育与心理康复。

儿童拐卖“买卖同罪”之争,本质上是法理、情理与现实的碰撞。支持方看到的是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的深切同情,以及对买方市场的零容忍态度;反对方则更注重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与儿童权益的实质保障。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只是路径选择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收买行为的惩罚力度逐步加大已是共识。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收买儿童的免责规定,到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的收买方从重处罚,法律对收买行为的规制正在不断收紧。未来,更需要在完善法律条文的同时,加强社会治理层面的协同发力——既通过提高法定刑、降低入罪门槛等方式震慑潜在犯罪者,又通过优化收养制度、加强普法宣传等方式减少非法需求,同时保障司法实践中解救工作的高效开展与儿童权益的实质保护。

这场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要不要严惩”,而是“如何严惩才更有效”。唯有兼顾法律的刚性与现实的复杂性,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儿童的双重目标,才能真正构建起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长效机制,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