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对象不包括成年男性?
发布时间:2026-01-25 10:08:51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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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对象确实只包括妇女(年满14周岁的女性)和儿童(不满14周岁的人),不涵盖成年男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核心原因
:立法选择与犯罪对象特定化
这是由我国关于人口贩卖犯罪的立法演变和特定历史背景决定的:
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取舍:
1979年旧刑法曾设有拐卖人口罪,保护所有性别和年龄的人。
但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为了突出并加强对当时问题更突出的
妇女、儿童的保护
,
并认为拐卖成年男性的情况“极其罕见”
,便废除了“拐卖人口罪”,同时将“
拐卖妇女、儿童罪
”设立为独立的、刑罚更严厉的罪名。
这样做的初衷是集中力量打击高发犯罪,但客观上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当时有人提出保留“拐卖人口罪”以应对拐卖成年男性的情况,但未被采纳。
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刑法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条明确限定对象为“妇女、儿童”,那么将成年男性解释为符合此罪的对象就超出了法条的文义范围,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以“拐卖罪”对贩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定罪。
那么,对于拐卖成年男性,司法机关如何追责:
控制与贩卖过程中可能会构成
非法拘禁罪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关押、捆绑),无论是否已“卖出”,都可能构成本罪。
强迫劳动或服务中可能会构成
强迫劳动
罪: 如果拐卖的目的是强迫受害人在黑工厂、诈骗园区等地劳动,并实施了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就可能构成本罪。
造成身体伤害可能会构成
故意伤害罪
:在拐卖或强迫劳动过程中,如果对受害者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并达到了轻伤或以上的伤害程度,就单独构成此罪。如果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还可能从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处理。
骗取“卖身款” 可能会构成
诈骗罪
:在部分案例中(如诱骗男友至境外贩卖),行为人欺骗受害者并直接收取了“购买者”的钱款。由于其行为更符合“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且难以证明与其他犯罪人的共谋,可能以诈骗罪起诉。
出卖人体器官可能会构成
故意伤害罪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如果贩卖的目的是为了摘取器官,可能根据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量刑差异
:这种“组合式”追责可能导致处罚力度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而上述其他罪名(如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的一般情形,刑期通常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时才会提高。
法律讨论
目前的法律适用现状引发了关于平等保护和法律漏洞的广泛讨论。
学界观点:许多刑法学者指出,无论性别,将人作为商品贩卖都是对人格尊严的彻底践踏。他们建议考虑恢复“拐卖人口罪”作为兜底罪名,或将成年男性纳入保护范围,以实现法律保护的平等。
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对“人口贩运”的定义是不分性别的,要求对所有剥削目的的贩运行为进行打击。
现实挑战:随着跨境电信诈骗、强迫劳动等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成年男性成为受害者的案例在增加,使得完善相关立法的呼声更高。
总而言之,现行法律对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存在一个“
结构性空白
”。司法实践通过其他罪名进行惩处是一种“补救”,但在刑罚的严厉性和对“贩卖”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上,仍存在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