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十大案例⑤→
发布时间:2026-01-19 20:38:06 浏览量:2
近日,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在京联合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本期,我们聚焦其中两起典型案例,一起来了解!
案例九
破除就业性别壁垒
法治护航平等就业
——行政公益诉讼整治妇女就业歧视案
【基本案情】
浙江桐庐县人力资源市场粉丝量超27.6万的微信公众号,在提供招聘服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长期发布大量限定男性的招聘信息,这些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范畴。
县妇联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通过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涉嫌性别歧视的线索移送县检察院,并协同开展调查,实现监督范围从线下向线上平台延伸。经现场勘查与大数据筛查,查明95家企业在招聘时未依法说明理由即直接限定男性,其中多数岗位明显不符合法定禁忌范围。县检察院举行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人社局共同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就公益损害事实、如何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进行讨论,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向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查处涉案单位违法行为,并建立“线上+线下”同步监管机制。同时,县妇联联合县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双转化”工作机制,形成《关于全面落实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建议》政协提案,推动问题系统解决。
收到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后,县人社局迅速组织整改:全面排查清理涉性别歧视招聘信息;开展县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检查26家机构,纠正4起违法行为;联合县检察院、县妇联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讲,对辖区内300余家重点用工企业实施“用工体检”促进提升规范用工意识。通过督促自查、“双随机”检查与大数据筛查相结合,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招聘问题,本案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协同监督模式,运用法治手段破除就业领域性别壁垒,利用公开听证凝聚各方共识,通过公益诉讼与政协提案“双转化”机制,将个案整改上升为制度完善,推动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破解了传统监管中线上平台监管难、覆盖面窄等痛点,彰显了司法、行政执法与社会力量联动守护妇女权益的合力。
案例十
同村男女同资格
检察监督促平等
——多部门合作维护农村妇女征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嘎查集体土地因工程征地取得土地补偿款,该嘎查村委会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按户籍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10516元,但对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在本村的75名妇女作出例外规定,每人仅分得补偿款596元。2024年1月,3名妇女代表向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某嘎查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方案》进行监督,确保其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补偿款。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后,联合区妇联经调查认定《方案》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24年3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与通辽市检察院联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妇联参加,听取妇女代表、村委会和镇政府意见,并向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村规民约,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条款。镇政府按照检察建议,向某嘎查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在整改期限内没能实际落实。2024年9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对某嘎查村委会侵害妇女征地补偿款平等分配权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期间,检察院与镇政府、妇联多次组织某嘎查村委会、妇女代表研究解决方案。镇政府将该嘎查集体账户资金中75万元留存在镇农经站中心账户进行监管,承诺2025年5月将补偿款分配至受侵害妇女,并对辖区内40个嘎查村规民约进行完善。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2025年4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赴镇政府实地督导,5月镇政府在该嘎查村委会仍有顾虑情况下直接将某嘎查村账户上的资金发放给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75名妇女,涉案补偿款69.83万元全部发放到位。科尔沁区妇联回访了解到,75名妇女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村委会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损害75名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的有利契机,精准选择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依法起诉等方式,联合妇联组织共同解决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善辖区内村规民约后备案公示,并坚持不懈开展实地督导,保证权益落实到人,较好地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独特而关键的作用,有力消解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观念阻力,营造了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卢启昊
校审:杨沛 姜永斌
一审:李兵
二审:陈颖
三审: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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