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被指控猥亵12岁侄儿,司法鉴定称患精神分裂症无刑责,家属申请复议,律师: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5-12-19 17:36:46 浏览量:35
近日,甘肃省东乡县一起涉及猥亵儿童罪名的案件引发关注。据当事人亲属马先生反映,2025年6月30日晚,其26岁的妻子小艾被指在自家屋内,对前来探望奶奶的12岁侄儿小进实施了猥亵行为。小进因恐惧未及时告知家人,直至7月3日晚被马先生察觉并询问后,双方才承认此事。
7月6日,小进的父亲老马报警。案件经行政立案后,于7月21日转为刑事案件,小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然而,东乡县公安局随后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经鉴定,小艾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依法无刑事责任能力。小艾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10月29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小艾“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但东乡县人民法院于12月1日驳回了该申请。法院认为,小艾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情稳定、效果明显,其本人及亲属均不同意强制医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由法定代理人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
受害儿童小进的父亲老马表示,此事对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导致其夜间做噩梦、惊醒、沉默寡言。老马与马先生均称,在长达七年的共同生活中,从未发现小艾有精神疾病史或就诊记录,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鉴定结果存疑。他们曾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小艾拒不配合未能进行。
目前,马先生与老马已就法院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希望推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追究小艾的刑事责任。案件后续进展受到关注。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律依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犯罪对象主要针对女性,故意与不满 14 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该罪,但男性被性侵不认定为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猥亵儿童具有恶劣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结论:被害人小进系 12 岁男性,即便小艾侵害行为得逞,也不符合强奸罪犯罪对象要求,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儿童罪。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责令家属 / 监护人看管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重新鉴定的权利与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结论:马先生一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小艾的精神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小艾拒绝配合不合法,司法机关可采取强制手段保障鉴定进行,以确保案件公正。若重新鉴定确认小艾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仍需对强制猥亵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
结论:即便小艾经鉴定确有精神问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对 12 岁的小进造成人身损害,马先生一方(小进监护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艾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小艾有个人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