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教师猥亵儿童获刑5年,妻子无法忍受社会评价提离婚!律师:男方作为过错方,分割到的财产自然会少
发布时间:2025-12-17 16:09:53 浏览量:35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余某原系教师,因犯猥亵儿童罪正在服刑,妻子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作出了以女方70%、男方30%的比例进行分割的判决。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余某与李某某于1993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25年4月,余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4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且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李某某表示,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余某给她和女儿余某某造成的伤害太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件事对子女今后的成家和就业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子女情绪非常低落。在2020年就发生了该事,余某仍然不知悔改。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中,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余某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某处房屋、某房屋拆迁款430018.60元、余某名下5610.33美元银行存款及362137.52元住房公积金。
鉴于余某的犯罪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7:3比例分割,李某某分得70%;余某需支付李某某存款补偿金3927美元、公积金补偿金253496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对于案涉房屋、拆迁款等财产,因双方未就价值达成一致或李某某主张另案处理,一审未予处理。
一审判决后,正在监狱服刑的余某提起上诉,核心诉求包括将财产分割比例调整为4:6、共同分担6万元夫妻债务等。余某称李某某隐瞒了财产,认为一审财产分割不当,且自己服刑期间无法在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主张财产分割清楚前暂不离婚。庭审中,余某自愿放弃对车辆、现金、赠送女儿买房的30万元及李某某名下账户钱款的分割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作为人民教师,不但未履行关爱学生的职责却实施了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伦理道德,不仅对受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也让李某某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信任危机并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且对其子女也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创伤。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余某、李某某离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余某作为过错方应少分财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余某对婚姻的过错程度,作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为3:7,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对于余某提出的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上诉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或涉及第三人权益,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男方作为过错方,分割到的财产自然会少
民法典就规定,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所以,李某要求离婚这个诉求显然是合理的。
第二就是要求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女方没有任何的过错,有过错的反而是男方,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是会适当的照顾女方的,这一点也没有问题。
而第三点就是要求男方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余某因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了双方离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财产李某得70%,余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元。
已经是五旬的年纪,做了这种不堪的事情,最终的结果是,自己被学校开除,判了5年刑罚,加上妻离子散,这就是犯罪的代价。
至于为何李某没有被判无期徒刑,其实按照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就两档量刑,一个是5年以下,一个是5年以上,显然,余某是适用第二档量刑,也就是情节严重的一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