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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生杀害同学被判无期,司法信号明确:低龄不是“免罪金牌”

发布时间:2025-11-29 07:00:00  浏览量:45

☞文|北冥有娱

☞编辑|北冥有娱

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凋零,两个家庭的命运改变,而法律的判决则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正义的天平上留下了深刻的刻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发生在2025年4月8日的悲剧中,两名14岁的初三学生——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变。被告人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对同班同学潘某某心生不满,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在女孩家楼下持刀对她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细节:预谋与残忍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某与潘某某及另一名同学陈某某均系深圳某中学初三学生,三人同住一个小区。

陈某某的父亲和潘某某的父亲从初一开始轮流接送三人上下学。

然而,钟某某却因生活琐事对潘某某心生不满。

2025年4月8日下午放学后,钟某某先回到自家楼栋,在看见潘某某到达她家楼下准备上楼时,钟某某持网购的黑色折叠刀对她进行捅刺。

更为残忍的是,潘某某倒地呼救后,原本已逃离现场的钟某某又返回,再次对她连刺数刀。

后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死因为“被锐器刺切胸部、背部、左锁骨下致心脏贯通创、双肺破裂、锁骨下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司法裁决:顶格处罚与法律考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但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熊秋红指出,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属顶格刑罚。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法理依据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考虑到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犯罪行为多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

考虑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出发,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均明确要求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处死刑。

我国签署并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宽容而不纵容的司法态度

本案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彰显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威严。

进一步宣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发。

本案被告人无端猜疑便预谋行凶,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容不纵容”的做法,以达到保护与惩罚的动态平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法庭内外的情感冲击

本案开庭审理期间,钟某某的父亲曾当场向被害女生母亲曾女士下跪磕头道歉,希望获得原谅。

钟某某在法庭上多次表达想回到学校、回归正常生活的愿望,并在听到曾女士要求判处死刑时,向她磕头,称自己“不应该恩将仇报”。

被害人母亲曾女士此前表示,希望被告人能被判处死刑。

她曾对媒体透露,她和代理律师都希望被告人能被判处死刑。

这种情感的冲突与对立,在法庭这一有限空间内激烈碰撞,却难以弥补两个家庭已经永远破碎的现实。

法律的红线,一再被血色的案件明确:未成年人(哪怕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一样可以依法处以重刑。

正如评论所言: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对未成年人极恶犯罪施以“顶格处罚”,宣示了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性,纠正了之前“重教育轻处罚”的苗头,打消个别“小霸王”的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