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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组织法修法,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27 00:17:53  浏览量:2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

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内容

据介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变化,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

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

为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此外,为进一步充实村务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明确居务公开形式和期限要求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规定,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为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监督职责,并明确其在调解物业纠纷中的职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为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此外,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都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