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童趣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儿童亲子

最高法:亲子关系确认须以直接利害为前提,旁亲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发布时间:2025-10-25 17:05:30  浏览量:1

【案情简介】

罗某华生前与李某丽未婚同居,育有一女罗小某。罗某华去世后,其名下房产由女儿罗小某通过公证赠与方式取得。罗某华的兄妹(即罗小某的叔伯姑)提起诉讼,主张罗小某非亲生,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分割遗产。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原告不具备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07-2-476-001;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2446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的主体应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具有直接继承利益的近亲属。其他旁系血亲在无充分证据且不具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启动否认他人亲子关系的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1.叔伯姑等旁系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否认侄女的亲子身份?

2.生前经公证的赠与行为,在继承争议中能否阻断继承权争夺?

审判意见(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罗某华的兄妹,并非罗小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或监护人,亦未举证证明其自身继承权因亲子关系虚假而必然受损,故不具备适格原告资格。公证赠与已完成财产权属转移,不属遗产范围,其效力不受后续身份争议影响。

【深度解析】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争遗产”,实则是“越界诉讼”的典型。原告败在哪里?不是证据弱,而是根本走错了门。他们试图用“我是哥哥姐姐”来挑战“侄女是不是亲生的”,可法律根本不给这扇门留钥匙。《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能提亲子关系异议的,只有父母、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叔伯姑嫂?不在权利清单上。他们的诉求从一开始就注定被挡在门外——不是事实不清,是资格不符。

再看被告罗小某为何稳如泰山?关键在于“生前赠与+公证”这套组合拳。房子在父亲生前就过户了,法律上早已不是遗产。你争继承权,可财产压根不在遗产池里,还争什么?更别提她手中还有户籍登记、共同生活记录、单位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早已形成闭环。这不是靠运气赢的,是靠布局。

如果罗某华没做公证赠与,只留下一份遗嘱呢?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遗嘱继承仍属“死后分配”,极易引发真伪争议、遗嘱效力拉锯。而生前赠与,尤其是经公证的,具有极强的公示力和稳定性。一旦完成,几乎无法推翻。这才是高段位的财富传承策略。

实务中,我们常遇到客户问:“怎么才能让我的孩子顺利继承?”答案其实很清晰:能生前处理的,绝不拖到死后。律师建议,对于核心资产,优先考虑“生前赠与+公证+实际交付”三步法。比起立遗嘱,这种方式对抗性强、成本低、执行快。

也要给那些想“查真相”的亲属提个醒:亲子鉴定不是谁都能申请的。法院对这类请求极为谨慎,若无直接利害关系,轻率启动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被反诉侵犯人格权。亲情经不起折腾,法律更不会支持无端质疑。

#遗产继承纠纷##亲子鉴定##赠与公证#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细节各有不同,如有具体问题,请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