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童趣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儿童亲子

法小帮快评|所谓的“自然教育”不能沦为伤害孩子的“遮羞布”,守护儿童权益没有“例外选项”

发布时间:2025-10-22 17:57:09  浏览量:1

最近的“野人式养娃”事件引发热议。涉事父母以“自然教育”为说辞,声称这是“生活方式自由”,但这种养育方式早已突破教育边界与法律底线,更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共识背道而驰。

孩子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应沦为极端教育理念的“试验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同时要求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让孩子长时间衣不蔽体地暴露在公共场合,使其面临温差变化、蚊虫叮咬以及意外伤害风险。不仅对孩子的健康安全造成影响,让孩子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产生自卑、羞耻等负面情绪,同时也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

有报道显示,孩子父母对当地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多次劝导置之不理。他们似乎混淆了“回归自然”与“脱离社会”的本质区别——真正的自然教育是让孩子在遵循成长规律的前提下亲近自然,而非剥夺其社会化发展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以当前曝光视频中孩童的状态,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村委会等机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监护权干预。

家庭教育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教育探索都必须止步于法律红线与孩子权益底线。当所谓的“教育理念”与孩子的尊严、健康相悖时,法律必须及时介入,社会不能袖手旁观。唯有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底线,才能让每个孩子都在尊严与关爱中健康成长。

编辑:梁楠、和晓涵(实习)

审校:杨在锋

审核:海口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