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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再诉请否认亲子关系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5-10-21 21:33:00  浏览量:1

诉讼离婚后再诉请否认亲子关系可否受理?

概述: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的,可申请再审其诉请否认亲子关系的,应认定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2012年,曹某与李某诉讼离婚,孩子曹某某归李某抚养,曹某负担抚养费。2016年,曹某某起诉曹某,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经鉴定排除曹某系曹某某生物学父亲,但法院以法律未赋予未成年子女享有否认亲子关系诉权为由驳回曹某某起诉。2017年,曹某起诉曹某某,亦请求确认两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则对可变更情形予以例举式规定。司法解释准许夫妻一方离婚后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旨在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非要对原离婚裁判中涉子女抚养部分重新进行法律评价或予以纠正,且司法解释所例举四种可变更情势,均为离婚后新发生却与原离婚生效裁判无关事实。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前提是血缘事实存在,亲子关系认定正确,因而离婚后,拟通过变更抚养关系否认亲子关系不符合法律逻辑。

②子女虽非父母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在离婚判决主文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既决情况下该判决对子女亦具既判力,否则将无法避免就同一争议事项出现多份不同判决现象。离婚纠纷属典型的复合之诉,包括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部分,其中血亲是确定抚养义务的基础,因此在前诉就隐含的亲子关系作出既决情况下,再准许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无非是要以后诉推翻前诉的裁判结果,此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③本案中,因在曹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曹某负有给付婚生男孩曹某某抚养费义务,这就表明无论曹某与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根据婚生子女推定,曹某与曹某某之间的血亲事实和亲子关系均已得到先前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曹某提起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则应驳回起诉。故裁定驳回曹某起诉。

实务要点:诉 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江苏阜宁法院(2017)苏0923民初2169号“曹某诉曹小某婚姻家庭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