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DIOR”品牌组织儿童时装表演秀,二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5:15 浏览量:1
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3日对一起假冒服务注册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判处从犯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庭审现场(受访者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用。期间,被告人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与“DIOR”等品牌同款式的服装,并采购带有前述品牌注册商标的领标、水洗标,通过更换、缝制领标、水洗标的方式假冒品牌服装,用于儿童走秀活动。
经审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组织开展7场带有“DIOR”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参与组织开展其中4场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
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涉案公司办公地址、被告人黄某住处查获带有“DIOR”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领标、水洗标、吊牌等若干。经权利人鉴别,均为假冒产品。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遂作出如上裁定。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案件审判长吴波说:“保护国外品牌的服务商标,体现了以法治保障营商环境的鲜明指向,也体现了对国际品牌的依法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