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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玩儿童旋转椅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1:18  浏览量:2

成年人在免费的儿童公园玩旋转椅受伤,能否要求公园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人在儿童公园受伤所引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6日22时33分,鲍某报警称自己在儿童公园坐在碗状旋转椅子上旋转时被甩至地上受伤。次日0时30分许,鲍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5椎体骨折等。现鲍某要求某环卫园林服务中心作为公园管理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0228.09元。该儿童公园系开放性的免费公园,《入园须知》包含有“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的内容,且在儿童公园沙池处另设有《沙池玩耍注意事项》的告示牌,告知幼儿玩耍时需有家长监护,随时提醒幼儿注意不要受伤等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谁应为鲍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鲍某向法庭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但由于夜晚光线不足,视频画面模糊不清,无法清晰还原事故发生的全貌与具体原因。而且儿童公园属于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作为儿童公园的管理人已设置入园须知,告知游乐设施禁止成年人使用,且旋转椅设置在沙池松软地面处,应视为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某环卫园林服务中心对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过错。

鲍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其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鲍某的损害是由于其擅自使用不适合成年人使用的旋转椅直接造成,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综上,鲍某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心语

张凯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

司法裁判肩负着引领社会价值和社会风气的重责。抛开证据问题从常理角度分析,即便鲍某确实在儿童公园受伤,作为成年人的鲍某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儿童公园,顾名思义是专为儿童提供游玩的场所,园内的各类设施如滑梯、秋千、碗状旋转椅子等,均是依据儿童的身体条件、游玩需求和安全标准设计建造的。成年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知晓儿童公园的属性及设施与自身并不适配,在明知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儿童公园的设施游玩,一旦发生意外,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法律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份义务有其“合理”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合理风险可预见、可防范,儿童公园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儿童,其已通过设置清晰标识和合规设计为儿童群体构筑安全屏障,尽到了针对特定群体的合理防范义务。成年人的违规冒险行为显然已超出了管理者的可预见范围,若要求管理者为成年人的违规冒险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合理”边界,更将削弱社会成员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基本共识。本案判决既是对儿童公园管理者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亦是对成年人应自觉遵守公共规则的警示。

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