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情形下,男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11 10:50:57 浏览量:1
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隐瞒子女非男方亲生的事实,导致男方基于错误认识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网友咨询:
欺诈性抚养情形下,男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黄腾飞律师解答:
“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感受到伤害,受欺诈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情况并结合女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时男方追索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黄腾飞律师补充: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否认亲子关系的理由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是因为“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黄腾飞律师
福建执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以“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作为执业的宗旨,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合适的法律策略,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