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共同抚养可化解亲子分离风险
发布时间:2025-09-06 14:59:54 浏览量:2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甲(中国籍)与被告房某(荷兰籍)2007年结婚,育有一子陆某乙(2007年生)、一女陆某丙(2010年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均主张两名荷兰籍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调解中发现子女感情深厚且不愿分开,最终促成共同抚养协议:按周轮流照顾,生活费各自承担,教育医疗费均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14-6-014-001”“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28日)”【裁判要旨】
法院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引导离婚双方通过共同抚养方式化解抚养权争议,避免亲子分离及家庭功能弱化。共同抚养方案可根据子女意愿、父母条件灵活设定交接周期与费用分担规则,实现抚养责任的平衡履行。
【争议焦点】
1. 离婚纠纷中共同抚养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
2. 法院如何通过调解引导父母协商抚养方案?
【审判意见】
本案中,两名子女年龄尚幼且明确表达不分离意愿,法院以子女利益为核心,结合父母经济条件与抚养能力,促成按周轮流照顾的共同抚养方案:生活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教育医疗费均摊,交接周期与方式由双方协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强调父母离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共同抚养既能维系亲子关系,又能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与连续。
【简要分析】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外籍子女抚养权争议。法院首先通过上门听取子女意见,确认其不愿分离的真实意愿,为调解提供基础。其次,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与抚养能力,设计灵活的共同抚养方案:按周轮流照顾既避免子女心理割裂,又缓解单方抚养压力;费用分担规则兼顾公平性与可操作性。法院还强调调解程序对家庭矛盾的缓和作用,通过引导当事人搁置争议,聚焦子女利益,实现从“对抗”到“协作”的转变。这一做法既尊重了子女情感需求,也避免了司法裁决可能引发的后续执行矛盾,为涉外抚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示范。
【案例关键词】 离婚纠纷 共同抚养 亲子分离 涉外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