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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向6岁女童播放淫秽视频并裸漏身体,法院: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5-09-04 21:34:55  浏览量:3

“他没有碰你,就不算欺负你”这种陈旧的观念,可能让许多孩子暴露在隐形危险之中,让施害者逍遥法外。司法实践正在清晰地表明,猥亵儿童罪的边界远非“肢体接触”一词可以界定。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接下来我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件介绍法律如何对“非接触式”猥亵行为作出裁决。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重庆某小区保安周某,利用执勤之便,以帮助两名6岁女童寻找皮球为借口,将她们诱骗至小区楼梯间。随后,周某用手机向女童播放淫秽视频,并当着她们的面裸露下体进行手淫,还要求她们模仿视频中的淫秽动作。两名女童拒绝并离开。

事后,被害女童的母亲得知情况,将周某扭送至物业办公室并报警。该案经重庆市某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并未直接触碰儿童身体,其行为是否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未明确成立猥亵儿童罪是否一定接触身体。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猥亵儿童罪的成立并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条件。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更注重行为是否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否出于满足性刺激或变态性欲的目的。

法院指出,猥亵行为既包括触摸私密部位等直接接触,也包括播放淫秽视频、裸露身体、语言骚扰等非直接接触。只要行为在客观上带有明显的性意味,并使儿童感受到性暗示或不适,即视为猥亵。

猥亵儿童罪立法目的在于特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由于儿童认知能力有限、易受诱导与胁迫,法律对猥亵儿童的认定采取更宽松的“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儿童因年龄小可能暂时不能完全理解行为的性质,但行为的负面影响会随着其成长逐渐显现,因此该类行为具有延伸性危害。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暴力、胁迫,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只要行为客观上具有性意味并针对儿童,就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也提醒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不仅要防范“肢体接触”类侵犯,也要警惕非接触式性骚扰。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