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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儿童游乐场受伤责任咋定?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9-02 19:56:44  浏览量:2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甲女士带女儿小丽购票进入某室内游乐场游玩。期间,甲女士在休息区背对游乐场就坐,未随同孩子进入游玩区域。小丽在跳踩皮球时不慎摔倒,额头撞到场内凳子的边角,导致额部钝挫伤,后续需进行清创美容缝合及祛疤治疗。

事发后,游乐场经营方乙公司向小丽父亲转账4200元,但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丽及其父母认为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乙公司辩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购票时已发放《顾客入园安全责任告知书》且入口处有入园须知,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同时认为原告受伤与其无关,是原告母亲未正确引导、制止危险行为,存在监护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乙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面向儿童的游乐场所,更应采取较高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乙公司虽发放了安全责任告知书,但并不能替代其在运营过程中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小丽跳踩皮球时工作人员未及时劝阻,且场内凳子边角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此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丽受伤时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行家属应履行监护职责。事发时其母亲未陪同入园、未密切关注孩子动态,存在监护缺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上述,法院酌定乙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小丽监护人自负30%责任。

对于小丽的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847.45元,扣减乙公司已垫付的4200元,还应支付6647.45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暂不支持,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对于游乐场所而言,面对行为特点和认知能力有限的儿童群体,更要加强安全防护,不能仅以发放告知书等形式来免除自身义务。同时,监护人也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孩子动态,避免危险行为发生。当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就需要依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这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各方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将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排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而监护人在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也务必提高警惕,尽到监护责任,共同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张佳莉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