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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发布时间:2025-08-29 16:24:54  浏览量:1

今年以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职权,围绕贵州发展主战略、主定位,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为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9月1日起,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正式施行。

制定《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目的是保障贵州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善育。

《条例》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机制,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满足就近入园需要,避免浪费资源。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此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专款专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明确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