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26 10:33:09 浏览量:3
当前,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高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理应予以严厉打击。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笔者就此类案件办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认识和看法。
一、法条的理解与适用
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上述第237条第1款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并在第2款增设“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调整了被害人范围,扩大了打击面。
2020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又修订了上述第237条的第3款,对猥亵儿童的,增设独立的法定刑,设置四项法定刑升格情形,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彰显了刑法的威严。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现行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237条的内涵与实质,不仅需要了解猥亵儿童罪的历史沿革,还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该罪,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二、证明标准与采信
猥亵儿童犯罪多存在隐蔽性强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零口供”现象较为突出,办案中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较大。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操作规则,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固定、采信证据?
一是对被害人陈述一般应当采信。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定案的关键证据。未成年被害人年幼、单纯、懵懂,无性防卫能力,其对遭受性侵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亲身经历、感知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应当采信。
二是对被告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零口供”案件,要严格审查判断。在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比较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在犯罪审查中,不应拘泥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零口供”案件,只要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科刑。
具体而言,在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遇到“零口供”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客观理性分析,严禁刑讯逼供、诱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供述和辩解,要从事实上、情理上、逻辑上分析判断真伪,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此外,要高度重视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收集,无论是何种证据,只要能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出合理怀疑,就可以据此认定和指控犯罪。
三、犯罪预防与治理
预防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要持续抓紧抓好抓实。针对当前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应更好地履职担当,以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一是针对当前利用网络通信、社交媒体、视频平台等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必须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办案过程务必突出“快”字。具体而言,立案受理要快,对被害人的控告举报,必须第一时间受案、立案,确保案件及时进入侦查程序;证据固定要快,对涉案的关键电子证据,必须争分夺秒进行固定、保全,严防证据灭失;采取强制措施要快,对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隐匿、逃窜或毁灭证据,确保其及时接受法律追究。
二是抓好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协同联动监督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立案、追诉,并探索对怠于履职损害公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以法律监督刚性确保制度“长出钢牙”。
三是持续抓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宣讲和落实,深化法治宣传,筑牢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防火墙”。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全力推动落实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剖析、互动问答等生动形式,向不同年龄段学生及其家长精准传递防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要覆盖重点责任群体,重点面向学校教职员工、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群体,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宣讲和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其主动识别、防范和报告侵害的能力与意识。此外,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潜在人群传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
(作者单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