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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5-06-25 15:19:05  浏览量:1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助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涵盖黔南州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救助内容包括手术类、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三大类。其中,手术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0元;7-12岁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4000元;多重残疾儿童每周期可申请不超过3件辅助器具。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要建立筛查机制,由州、县两级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实名制管理档案;要规范申请流程,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将及时审核办理;

《办法》要求,州、县两级政府要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并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定期公开救助实施情况。

以下是《办法》全文:

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黔南州户籍(或在黔南州领取居住证)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县(市)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0-6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中央、省最新补助标准执行,7-12岁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为14000元(1400元/人/月)。本年度内最长补助期限不超过10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

符合辅助器具适配条件的残疾儿童,同一种辅助器具适配原则上每个服务周期内适配补助不超过1次,不同辅助器具每个服务周期内适配补助不超过3件,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当年省、州最新的标准执行。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适配在每个服务周期内双耳听力障碍儿童每人可一次性适配2台。对多重残疾儿童每个服务周期内每人申请辅助器具不得超过3件。0-6岁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六条 筛查。州、县两级残联要协调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八条 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救助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做好其解释工作。

第五章 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或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的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该类康复救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二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州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州、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结算办法,由州、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由州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医保、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并参照国家和省、州相关标准及规范选择确定。

第十七条 州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区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以及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疗待遇。

(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医疗救助和康复宣传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家庭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州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州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残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联、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探索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经过康复达到就读普通学校条件的残疾儿童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办理就读普通学校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州、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发〔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