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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拦截儿童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5-06-24 19:55:00  浏览量:2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多次拦截儿童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如何定性?

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军多次在某市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具体如下:

1.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军来到位于某少年宫教学楼,对教室内的马某某(男,11岁)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强行将马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2. 2016年6月26日,朱某军在某少年宫教学楼,从教室跟踪马某某至厕所,强行脱掉其所穿袜子。马某某激烈反抗,朱某军将马某某右手手臂咬伤。

3. 2016年8月中旬,朱某军在某少年宫一楼尾随买饮料的曹某某(男,10岁)至教学楼三楼楼梯处,采取抱腿手段将曹某某摔倒,强行将其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4. 2016年10月27日,朱某军尾随羊某某(男,11岁)至某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羊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朱某军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朱某军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卧室衣柜内搜出黑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不同颜色旧儿童袜91双。

经鉴定,朱某军患恋物症,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行为人多次拦截他人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可能触犯抢劫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程度的差异。

在主观目的方面,抢劫罪是通过暴力侵害人身权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虽然也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通过随意夺取他人财物,逞强好胜,耍威风,滋扰他人,以满足不正常的心理感官刺激。

在客观危害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排斥实施暴力

但就行为的暴力程度而言,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的暴力程度或者被夺取财物的价值要求并不高,需要着重考察的是行为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行为人多次追逐、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较低的财物,其主观目的不在于被害人财物自身所附着的经济价值,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癖好,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超于所造成的财物价值损失,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即使未对被害人实施较高程度的暴力,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