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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墙脱落砸伤8岁儿童,物业只愿意支付两三百元医药费?

发布时间:2025-06-15 07:19:37  浏览量:2

水泥块从天而降,孩子的头被砸肿

位于西安市瞪羚路上的嘉禾广运小区在4月30日下午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8岁儿童被突然从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伤。

根据监控显示,孩子与老人正常往西门方向走,老人的手抚在孩子后背。突然,孩子被水泥块砸伤,跌坐在地。画面中,水泥块溅在地面上,碎裂四散。老人将孩子拖起后,孩子站不住,又蹲在地上手捂着肚子。事后据老人说,当时她和孩子都吓懵了,当场孩子的头被砸肿。

好在及时将孩子送往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治疗费花了一千余元,万幸孩子并无大碍。

但是,孩子的精神很差,几天不敢下楼。

事后,就赔偿事宜,孩子的家长与物业多次协商,通过街道办也进行了沟通。物业方坚持自身承担的责任为20%-30%,只愿意支付200-300元医药费。物业表示查了很多案例,依据相关因素,物业承认有20%-30%的责任。如果孩子的家长不认可,可通过法院起诉。

那么,物业的说法成立吗?物业的责任只有20%-30%吗?

法律分析:

1、物业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4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物业存在管理疏漏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引用的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就本案中物业公司坚持认为其责任有限似乎存在一定的依据。

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定期检查、消除公共区域隐患的义务,未尽到此类义务即属于管理疏漏。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消除安全隐患,显然存在工作上的疏漏。物业公司无法证明采取了必要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只是这个责任比例应由法院认定。

一般而言,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不构成第一责任主体,但是物业公司作为负有消除公共区域隐患义务的管理单位,具体的赔偿比例也未必就是物业公司认为的20%-30%,在具体的个案中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