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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5-06-06 02:35:24  浏览量: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58 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嘉兴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25〕5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的门槛或限制,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时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维护招生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教育健康发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班额控制、均衡编班原则。依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标准要求,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和人数规模。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起始年级均衡分班实施方案,接受各方监督,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分班方案报区教体局备案。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年级新生系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年龄超过6周岁的特殊(残疾)儿童需凭《延缓入学申请表》进行报名。年满6周岁因身体残障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儿童,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残疾证,向施教区的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初中七年级新生系年满12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病休学或延缓上学的除外)。

(二)公办中小学入学办法

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优先安排户籍、监护人住宅产权证一致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登记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将按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批次、户籍迁入时间、住宅产权证取得时间、实际入住年限等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未录取的具有南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好分流意向填报,区教体局根据周边教育资源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住宅产权证取得时间等相关条件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同一集团内,前三批溢出生校区间可统筹。学校分阶段按批次录取顺序如下:

1.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三者完全一致、均在施教区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已有施教区内户籍,在施教区内与其他亲属有共有产权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比例达到51%及以上)且实际居住,或学龄儿童少年、父母与祖(外祖)父母同住且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在市本级无独立产权房、住宅产权人为学生祖(外祖)父母。

3.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不含集体户籍和非直系亲属投靠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在市本级无独立产权房或在施教区内与其他亲属共有产权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比例在51%以下)。

4.符合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援疆援藏援青援川等外援干部子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等政策类的适龄儿童少年。

5.学龄儿童少年有南湖区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暂时未能迁入居住地。

6.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户籍但不属上述1、2、3类,或在施教区内有集体户籍、非直系亲属投靠户籍(含租赁入户)且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市本级无产权房。

7.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内南湖区外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已有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8.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本级外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已在南湖区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截至2025年6月15日在南湖区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区工作,以及其他参加积分入学等符合入读条件的随迁子女。

(三)民办中小学入学办法

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嘉兴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25〕59号)文件实施,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符合条件的全部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放弃录取资格,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下一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时其排位顺序不受影响。报名人数不足导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区教体局提出补招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