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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学前教育法》五大亮点及实操路径

发布时间:2025-06-04 13:11:26  浏览量:2

《学前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性规范学前教育的法律,将学前教育的各项权益保护细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具体措施,构建起“家庭—幼儿园—政府—社会”的四方协同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本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存在紧密关联、相互映照。

本文依托信实Legalmore团队服务众多学校、教育行业工作者过程中收集的热点和难点,系统梳理、剖析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本法”)的九大章节、八十五个条文,对《学前教育法》禁止“小学化”、儿童权益保护、家园共育、校园治理与安全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的“五同步”配套园合规审查的五大亮点予以解读,释明本法各项权利义务实现之具体路径。

禁止开设“小学化”课程,倡导尊重学前教育规律

《学前教育法》引发关注和热议的第五十九条明确提出幼小衔接禁令,即幼儿园与小学应当衔接配合,但严禁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活动中教授小学课程、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同样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如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如超前教授拼音、写字、算术等课程)将可能被教育主管部门采取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由此可见,本法的深层用意在于引导学前教育回归以“游戏”形式探索、发展求知欲的教育规律,通过教授符合儿童认知规律的教学内容同小学教育互相衔接。

亮点二

筑牢儿童权益与个人隐私保护屏障,禁止参与不当活动

本法的一大亮点体现在其以“儿童权利”为核心的立法逻辑,将学前教育的各项权益保护细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具体措施,也落实到四方协同保障体系的各个责任主体身上。《学前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即要求幼儿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履行特异体质告知义务并要求幼儿园给予特殊照顾,第十七条第二款则具体引入公平普惠、操作性强的残疾儿童入园争议评估机制。

1.禁止不当活动

涉及儿童权益保障的规定,本法值得关注的第十九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简而言之,严禁代言广告、商业表演等商业性活动(例外:公益募捐演出一般不禁止),严禁竞赛类活动(例外:非排名性活动),严禁违背发展规律或年龄特点的其他活动。

那么何为其他活动?

(1)成人化活动:要求学前儿童长时间配合活动流程或模仿成人社交活动的游戏;

(2)危险或超负荷活动:组织学前儿童进行野外探险、极限运动或长时间徒步等;

(3)形式化宣传:要求学前儿童反复排练节目、参加汇演,占用正常游戏时间等;

(4)违背科学教育的活动。

综上所述,无论活动形式如何,只要存在以下特征,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的不当活动:

(1)以成人利益(如商业收益、宣传效果)为主导,忽视学前儿童需求;

(2)活动强度、时长或内容超出学前儿童身心承受能力(如复杂规则、高压竞争);

(3)剥夺学前儿童游戏、休息或自由探索时间。

2.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报道限制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作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及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条文,也是作者在服务幼儿园及教职工过程中被咨询最多的热点和难点,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如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如何设计针对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如何确保客观、审慎和适度?前述疑问,都是本条文实操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则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因此,幼儿园收集学前儿童信息需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同时,禁止未经同意公开学前儿童肖像等(如获奖照片需模糊处理)。兼而有之,对本条文所涉及的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处理规则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应对,比如遇到学前儿童伤害事件时,在报道中不得披露姓名、学校等处理措施。

亮点三

协同推进家园共育、科学育儿,教育学前儿童合理使用网络与电子产品

本法的又一大亮点是倡导家园共育、科学育儿,在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中均对家园共育的具体思路有所提及。尤其是本法第二十条,特别关注到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与幼儿园协同管理(如签订《家园电子产品使用倡议书》)。

具体操作上,家园双方在电子产品上的具体使用时长可以参考卫健委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提出的标准予以执行。本法第三十三条则强调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设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亮点四

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则及强制报告制度,优化校园治理与学前儿童在校安全保障

本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则明确了幼儿园遇到突发事件的“三步应急处理规则”:

(1)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作者认为本法前述条文之报告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成为一项法定责任‌,幼儿园教职工应注意发现学前儿童是否有可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并关注需要强制报告的具体情形)。

明晰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权责分配,规范建设单位参与园区建设的“五同步”配套园合规审查

本法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的相关规范进行责任衔接本法,第二十六条为“五同步”配套园合规审查的相关规定,即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建设单位未按照“五同步”要求建设配套园可能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缴纳罚款等处罚措施。

结 语

《学前教育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公平、普惠、最有利于儿童原则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构建的有力支撑。新法实施后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衔接顺畅,将有助于我国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发挥政府、幼儿园、家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多方协同的力量,为学前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作者:叶佳昌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Legalmore团队)

林志佳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Legalmore团队)

杨凡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Legalmore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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