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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培训机构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课程

发布时间:2025-06-03 15:19:01  浏览量:3

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施行,将更好地保障贵州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善育。

《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的范围,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同时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机制,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满足就近入园需要,避免浪费资源。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新建居住区等,要求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特别规定要优先满足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条例》对幼儿园职工从业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关于幼儿园教师保障方面,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针对学前教育内容,《条例》明确,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如何衔接”是广大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同时,要求幼儿园和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入园贵”、民办幼儿园收费不规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对此亦有回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条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专款专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