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儿童节“护蕾行动”守“未”成长
发布时间:2025-06-01 11:00:42 浏览量:16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成立以来,始终不忘自身的社会责任,多次受邀到昆明市各大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持续践行“护蕾行动”。在第75个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为“护蕾行动”再添新举措,不仅为大家深度解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聚焦社会热点“校园欺凌”展开剖析,还开通“护蕾行动”法律咨询热线,并诚邀各大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普法公益讲座,以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守护墙,共同守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聚焦新法热点 分享法律知识
校园欺凌绝非“成长的代价”,而是亟待根除的社会毒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定义学生欺凌,并构建起覆盖预防、干预、惩处的全链条防治体系,同时针对当下社会高度关切、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诸多痛点议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法规。为持续深化“护蕾行动”,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核心亮点与校园欺凌防治议题的法律要点提炼成干货,作为本次节日宣传的重要普法内容,希望可以为家长、师生提供一份清晰有力的法律指引。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
1.完善家庭监护制度,确立“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2.筑牢网络安全“ 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沉迷;
3.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4.拒绝沉默,坚决对性侵说不;
5.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6.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检法也有责。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委托照护制度如何规定?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4.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还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孩子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还应每周至少一次和未成年人联系,了解情况;当未成年人的父母、被委托人提出要求时,还应及时对未成年人的异常心理和行为进行干预。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网络保护的义务和权利如何规定?
1.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校园欺凌中的学校一方作出怎样的要求?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学校要对师生展开防治校园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3.发现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
4.学校应当通知双方父母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学校应对欺凌者、被欺凌者,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必要时,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给予家庭教育指导;
7.对欺凌者,学校可以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8.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不可以瞒报,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性侵防范如何规定?
1.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1.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
(1)未成年人入住酒店,需要询问父母的联系方式与随行成年人的关系;
(2)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3)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4)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七、公检法在工作中如何避免造成被侵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
1.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2.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就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有哪些?
骂: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
打:打架、斗殴;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
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
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
三、校园欺凌行为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
四、校园欺凌的表现有哪些?
以“大”欺“小”、以“众”欺“寡”、以“强”欺“弱”、以“优”欺“差”、以“富”欺“贫”。
五、欺凌将对施暴者造成哪些影响?
1.形成不良人格;
2.出现社会化障碍并因此形成恶性循环;
3.朋友越来越少;
4.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5.成为老师、家长眼中的不良少年少女;
6.面临学校纪律处分;
7.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民事责任。
六、纠纷、欺凌、暴力的演变是怎样的?
同学纠纷(主观非恶意,行为偶发,开过分了的玩笑)——校园欺凌(主观恶意,行为持续,可能违反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校园暴力(主观恶意,行为持续且恶劣,造成严重伤害,可能触犯刑法)。校园暴力是校园欺凌的升级版,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由欺凌不加控制引发的占40%。
七、如何改变欺凌?
一是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二是敢于认错,勇于担当;
三是可以和家长、老师交流,寻求心理帮助;
四是可以经常进行换位思考。
八、欺凌将对被欺凌者造成哪些影响?
1.可能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2.可能变得易怒、焦虑、沮丧,厌学甚至弃学;
3.性格上更容易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或者因无法承受压力而发生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
4.有的被欺凌者甚至自己也成为欺凌者。
九、被欺凌的孩子应该怎样做?
1.要沉着冷静不要去激怒对方,可以顺着对方的话去说,满足对方想要从你这里想要获取的心理优势;
2.如果施暴者依旧咄咄逼人,被欺凌的孩子可以分散对方注意力,找机会脱身,采用异常行动引起他人注意。
3.最后要记住“施暴者”的人数和体貌特征,事后及时报警或告诉家长、老师。不要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
十、如何尽量避免遭受欺凌?
应当建立自信、敢于说“不”、谨慎交友、努力变优秀、强大。
十一、遭受欺凌后,不能做什么?
不能报复施暴者,也不要保持沉默,不能反过来欺凌别人或者自残自杀。
十二、看到校园欺凌该怎么办?
不要做旁观者,不要加入或取笑,积极运用智慧寻求帮助,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制止欺凌,及时关心被欺凌者。
深耕护蕾沃土 践行普法宣讲
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深知,“护蕾行动”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份需要长期倾注心血的公益事业,且预防胜于补救,法治意识更需从小培养,从校园培养。为此,和与合律师步履不停,积极深入昆明及周边地区多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了数十场普法宣讲活动,并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孩子们听得懂、记得住的生动语言,也为教职工明确了法律风险的红线,在校园的净土上播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种子,为孩子们营造了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和与合“护蕾行动”
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持续践行“护蕾行动”,全面开通“护蕾行动”法律咨询热线,欢迎学生、家长、老师联系虹余律师和郭鹏律师进行详细咨询,我们将用专业为未成年人守护好一片蓝天。同时,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向全市乃至全省各大中小学校、教育机构抛出橄榄枝,希望凭借双方的共同力量,合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教师职业防线等方面的普法公益宣讲活动,为未成年人和人民教师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守护墙,让“法治之花”开遍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一直以来,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积极走在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道路上,从多年践行校园公益普法的坚实步履,到此次儿童节“护蕾行动”的创新实践,用专业视角聚焦新法新规,用数十场公益讲座播撒法治星火,用法律咨询热线架起守“未”的桥梁。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期待与广大朋友携手并肩,用一通通电话、一次次咨询、一场场讲座,执起法律之盾,汇聚点滴微光,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晴朗的天空!
2025,我们一起出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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