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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孤儿应得遗产

发布时间:2025-05-28 09:06:43  浏览量:4

今年4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回访,向小明赠送了书籍、书包等学习用品。

小明3岁时,母亲因病去世,之后小明一直由父亲抚养。2023年5月,灾难再次降临,小明的父亲因脑出血经抢救无效过世。后来,小明被其他成年亲属送往儿童福利院,却没有得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不到10岁的小明(化名)父母双亡,因亲属年迈或不愿抚养等原因,小明被送往儿童福利院,但是他的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却在其他亲属处。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通过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小明追回了应得的份额。

小明3岁时,母亲因病去世,之后小明一直由父亲抚养。2023年5月,灾难再次降临,小明的父亲因脑出血经抢救无效过世。

小明的奶奶张某和外婆刘某年事已高,均无力抚养;姑姑黄某甲无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同父异母的哥哥黄某乙早已成年单独生活,双方无往来。父亲去世后,不到10岁的小明成了孤儿,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生活没有着落。姑姑黄某甲等人都作出了自愿放弃作为小明监护人的声明书,因家中没有其他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适格抚养人,小明被送往贵阳某儿童福利院。

“小明的亲属占有了他应得的遗产,却不愿意抚养小明。”2024年5月,南明区检察院接到有关部门的线索反映。

该院检察官刘玉经调查了解到,小明的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按照民法典规定,其死亡后,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财产调查、身份关系的确认是帮助小明追回被他人占有的遗产的关键。”刘玉在参加多部门研判时,指出应该围绕上述两个重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小明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个人养老金、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其中,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丧葬费是用于安葬死者支出的费用,两项费用虽不是遗产,但抚恤金和丧葬费中安葬死者后的剩余部分,小明应参与分配。但是,黄某乙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仅将其中的4000元转给姑姑黄某甲,剩余大部分款项留给了自己和奶奶张某。2024年5月,张某去世,其银行卡留在了黄某甲处。此外,小明的父亲还有2万余元公积金一直未领取。

刘玉经审查认为,小明被其他成年亲属送往儿童福利院,却没有得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为其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小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张某、黄某乙共同继承其父亲留下的养老金和公积金,参与抚恤金和剩余丧葬费的分配。同时,由于小明父亲先于张某死亡,小明应和黄某甲、黄某乙共同继承张某留下的遗产。

对此,黄某甲表示,自己只是替小明保管这些钱,待小明成年后会将财产转交给他。“黄某甲作为小明的其他成年亲属,表示愿意帮助小明保管财物到成年,却不愿意抚养小明,小明的继承权实际上受到了侵害。”在征求小明及其所在儿童福利院负责人的意见后,南明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帮助小明追回应得的遗产。

2024年9月,小明以黄某甲、黄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遗产和分割抚恤金、丧葬费等。南明区检察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助力小明维权。

2024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小明继承其父亲留下的养老金、公积金及分配抚恤金等共计7.5万元。

“小明现在交由儿童福利院养育,花不了什么钱,而且他现在还小,也不能保管这么一大笔钱。为确保资金被用于小明未来的学习和生活,经与多部门协商,我们为小明建立了专属银行账户,待小明成年后再启用这笔钱。”刘玉介绍说。今年3月,小明应得的财产份额被划拨至专属银行账户中。

同时,南明区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小明开展不定期回访,并根据小明的兴趣爱好赠送了书籍、书包等学习用品,为小明安排了心理疏导等帮扶。据儿童福利院反馈,小明目前状态不错,和其他小朋友相处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