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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仅凭单方鉴定报告否认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12 20:29:00  浏览量:3

小朱(化名)与丈夫小陈(化名)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小陈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小陈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小朱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小孩与小陈不具有血缘关系,并要回小孩的监护权。

小朱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司法鉴定与案外人小王具有血缘关系,与小陈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小陈是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小陈家中生活,由小陈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

本案纠纷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双方感情破裂,小陈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陈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小陈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小朱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小朱的全部诉讼请求。小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