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参加亲子活动摔伤骨折,法院判决主办方赔偿3万多元
发布时间:2025-05-08 15:00:30 浏览量:2
生活中,亲子活动为家长和孩子带来欢乐与温馨,可其中的安全隐患经常被忽视。倘若家长在亲子活动中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活动举办方的分公司注销了,后续的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5月8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家长在亲子活动中受伤,活动主办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某天,王女士陪着外孙、外孙女参加某早教机构举办的亲子游戏活动。在进行“背对背套圈拔河”游戏过程中,王女士与其他家长向相反方向发力拉绳子移动时,不幸头、背部朝下摔倒在地受伤。王女士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腰部损伤与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
早教机构经营者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康平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分公司”)虽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并不足以支付王女士因治疗、康复等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
2024年8月该分公司注销,王女士无奈之下,将其总公司河南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公司”)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67316.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分公司举办的该亲子游戏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由于参加人员对向发力,不能面对面查看对方情况,且发力不均易导致站立不稳摔倒。该分公司未对参加人员尽到全面安全提醒注意义务,也未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活动场地铺设地垫等,因此对原告王女士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年逾60岁,对参加此类活动的风险应有一定认识,但其忽视了这些风险,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某文化公司分公司承担85%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15%的责任。
关于分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现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已注销,故应由总公司托育服务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王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扣除前期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剩余赔偿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托育服务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826.81元,驳回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活动组织者,举办各类活动时务必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方案,做好安全提醒工作,尽可能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一旦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参与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参加活动前要对活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谨慎参与,避免因自身疏忽遭受伤害。只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重视安全,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活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