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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官为何确认孩子不是男方所生?

发布时间:2025-05-05 05:00:01  浏览量:11

在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亲子关系争议的情况。这个问题可以说至少是与离婚问题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问题。法官在处理时都是格外谨慎的。毕竟亲子关系涉及到的是家庭关系当中最为重要的人身关系,且牵扯到孩子的利益,因此马虎不得。

虽然亲子关系如此重要,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时一定要拿到确实可靠的证据,在必要时,法官也可以依据现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三年后女方怀孕并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的夫妻感情并不好。在孩子年仅三岁时,双方选择分居。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再后来,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男方则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其实在男方委托本律师之前便基于女方对自己的态度而怀疑孩子并非其亲生。为此,男方还私下里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而鉴定的结果印证了男方的怀疑——孩子的亲生父亲另有其人。于是,男方将这份重要的亲子鉴定报告交给了本婚姻律师,希望能在这次离婚诉讼中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并为其讨还公道。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后,本律师决定待第二次开庭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时再提出该证据。这种出其不意的策略果然让女方措手不及。本以为自己得到子女抚养权后还能让男方拿出一大笔抚养费,没成想局势出现了大反转——我方不仅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还请求法官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以女方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为由,请求法官判令女方向返还抚养费及精神赔偿共计25万余元。

眼看自己从优势地位直接变为劣势,女方也下定决心——一口咬定孩子就是男方的。

既然双方为此事僵持,本律师便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而女方的做法则是拒绝鉴定,并继续以孩子是婚内所生,因此孩子就是男方的作为反驳理由。

难道结婚后女方就不可能和他人生子了吗?女方的理由只能是狡辩,加上我方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更加让女方的说辞变得毫无说服力。

既然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本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法官应该动用自己的内心评判标准来推定孩子与男方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了。既然我方已经提供了说服力非常强的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那么,法官应该按此来推定男方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了这个推定,我方的索赔也就顺理成章地被采纳了。

果不其然,法官最终认为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而支持了我方的索赔及抚养费返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