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童趣票务官方授权演出订票中心,请放心购买。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儿童亲子

小菏说法丨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如何支付?

发布时间:2025-04-27 18:23:54  浏览量:15

案情简介

原告小A(男)的母亲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小A出生。后因甲某和乙某分手,小A跟随母亲甲某生活,甲某再婚后,为方便办理上学手续,将小A的户口登记在继父丙某户口之下。小A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乙某支付过几次抚养费后就不再过问小A的事情,并且以与小A之间没有亲子关系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的母亲甲某代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A与乙某的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由其母亲甲某代原告向原告的生父乙某主张向其支付抚养费,并对亲子关系确认时,甲某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其与乙某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乙某曾向甲某支付过抚养费,并认可双方曾有过恋爱关系,在非婚生子女与乙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乙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此种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推定原告小A与被告乙某存在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育费。本案中,被告乙某作为原告小A的亲生父亲,应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小A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其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至原告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定期给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A与被告乙某双方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乙某向原告小A每年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小A年满18周岁之日止,已支付的扶养费待履行时一并予以扣减。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费纠纷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人父母应依法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尽到做父母亲的责任,携手努力让未成年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及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避免因父母双方的问题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