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微课堂 ‖ 夫妻双方不愿抚养小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更新时间:2025-04-17 10:18 浏览量:3
家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不是家事纠纷的直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物质利益、情感需求和精神安慰容易被忽视,抚养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闻喜法院始终本着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家事案件,以期护航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与小冯(化名)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11月依风俗举行婚礼,2019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一子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女孩生病住院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男孩随小冯生活,女孩随小美生活。2023年小美起诉离婚,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后小美再次提起诉讼。
审调经过及结果
庭审中,小冯也认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唯一分歧是对男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各执己见,均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致调解未能成功。庭审结束后,经征求男孩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小美生活。
为彻底解决案件的“后顾之忧”,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柳姣琴决定前往小冯住所地,在裴柏村法官联络站,同村干部、网格员从法理、人情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关心爱护孩子,承担父母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不要只考虑自己,离婚受伤害最大的不是你们,而是孩子。”
“虽然你们有矛盾,但仍应定期陪伴、照看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多关心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孩子关爱。”
承办法官劝导双方不要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但双方仍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拒绝抚养男孩,不愿男孩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不可能搁置抚养问题,哪怕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也不行。……”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最终判决驳回小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应自觉履行,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孩子的成长途中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