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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她”行||我区2个案例入选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03-28 13:51  浏览量:4

2024年底,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我区征集的2个案例选入全市13个典型案例。下面,我们通过以案释法,将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以倡导在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入选典型案例一

李某被家暴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女)于2021年1月结婚,育有一女,和二人共同生活。2023年6月至10月间,张某在家中多次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协助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支持被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缓解被害人后顾之忧。为减轻家暴事件和父亲被羁押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检察官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开展心理疏导并申请小额经济救助。主动联系属地街道及派出所,共同协助被害人搬离原住址,回归正常生活。在张某临近释放时,驻所检察官多次与其谈话,讲法理、述情理、解心结,其表示出狱后不会再犯。此外,检察机关以该案线索为切入点调取辖区涉家暴行政案件卷宗和医院病案材料,发现医院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分局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未及时送达村(居)委会等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反家暴强制报告和家庭暴力告诫“双制度”落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融合履职,做实被家暴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基础上,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同时通过心理疏导和经济救助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并通过联动开展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帮助被害人搬离住所等方式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通过刑事案件发现线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促进辖区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和家暴告诫制度落实,有效凝聚反家暴合力,推动婚姻家庭纠纷有效化解和家庭暴力的前端预防。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入选典型案例二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母婴室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某区检察院发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有群众投诉反映部分商超、医院母婴室难找或设施简陋等问题,于2023年4月立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经调查,区域内5家商场和4家医院存在未配备母婴室、面积未达标准、导向标志不醒目、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相关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对此负有监管责任。

案件办理情况

考虑到母婴室建设早于规范标准出台等历史遗留问题,且监督对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职能交叉,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儿童工作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加听证,并于2023年5月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共场所主体单位补建完善母婴设施。各行政机关均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函表示完成整改。7月,检察机关针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认涉案公共场所已增设母婴室位置指示标识、内部设施齐全完备、桌角和地面等已做防撞伤、防滑处理,共计6类共性问题、20种个性问题均得到有效整改。为进一步深化办案效果,区检察院联动区妇联建立了《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母婴室建设的典型案例。针对群众反映的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不规范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以检察公益诉讼有效凝聚合力,促进了相关行政机关对母婴室配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推动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商超规范化母婴室实现全覆盖,相关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同时,与区妇联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和妇女权益协同保护,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有效衔接,体现了检察机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动作为与担当。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母婴保健法》

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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