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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餐厅游乐区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法院这样判!

更新时间:2025-03-11 15:10  浏览量:4

现今不少餐厅内都会设置儿童游乐区域,家长带着小孩就餐时,小孩在餐厅娱乐场地玩耍时摔倒受伤,小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儿童在餐厅娱乐场地受伤案件,依法判决自助餐厅赔偿该儿童各项损失共计66990.48元。

2023年5月1日,邓某英带着10岁体重约140斤的儿子小溢(化名)到某自助餐厅用餐,期间小溢独自一人在自助餐厅内设置的娱乐区滑梯上玩耍时摔伤。事故发生后,小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小溢伤情等级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事后,邓某英报警,公安机关调查查明小溢在某自助餐厅娱乐场内玩耍时,滑梯螺丝松动掉了,小溢从滑梯上摔倒在地上,造成背部受伤。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溢遂将自助餐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自助餐厅在餐厅内设置的儿童娱乐设施,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助餐厅对其餐厅内的娱乐设施负有管理维修义务,自助餐厅没有重视,滑梯螺丝松动导致小溢摔伤,自助餐厅存在过错,应对小溢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小溢年满10周岁,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小溢母亲邓某英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带小溢到自助餐厅用餐期间,没有尽到安全看护义务,且小溢体重接近成年人,自助餐厅内滑梯系供儿童玩耍,邓某英对于小溢玩滑梯存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放任小溢在自助餐厅设置的滑梯玩耍,导致小溢从滑梯上跌落受伤,邓某英对小溢所受损害应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和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自助餐厅承担60%的责任,小溢的监护人邓某英承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休闲场所要确保消费者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本案中,虽然小溢的监护人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40%的责任,但该自助餐厅娱乐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滑梯螺丝松动,没有及时进行维护,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餐饮休闲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定期对其设置的儿童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在游乐设施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在进入游乐设施之前应当对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根据孩子具体情况,了解游乐场所的环境和安全措施,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